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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国展览公司来说,通过收购或并购,可以有效利用中国本土公司原有无形资产,如管理经验、营销渠道、品牌等,大大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实现赢利最大化;同时又可以避免合资中的矛盾和冲突,迅速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主要模式及其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摘 要:随着国内外会展业的竞争加剧和城市经营等新理念的提出,会展一线城市更加重视会展产业形象和国际化品牌展会的打造。我国的会展业正朝着专业化、国际化和品牌化的方向发展。一些中国本土展览项目的国际化呼声越来越高,力求能在国际招商和招展上获得突围。与此同时,2004年商务部《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的出台,为外商进入中国展览市场开展业务铺平了道路。国外会展巨头公司纷纷抢滩中国市场。本文研究了外资进入中国展览市场的背景,分析了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的几种主要模式,阐述了采用这些模式的战略背景以及这些模式对中国会展业产生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外资 会展业 引进模式 发展趋势 影响。
论文正文:
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主要模式及其影响
2008年后中国会展的专业化水平迅速提高,主要表现在管理运营更加完善、会展人才培养更趋多元化、出国参展与国内办展同步进行。但必须看到中国会展业与外国会展业存在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会展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国外会展业的管理主要依靠行业自律机制和自律规范,政府的介入一般体现在基础设施的投资和国际大型展会的协助招揽上。我国的会展管理体制是“多头审批制”。这种计划经济形成的展会审批制、展览公司资格认定制,不能与市场接轨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2)展览场馆和设施相对落后。全国展览馆总面积在100万平米左右,展场面积超过10万平米的大型展馆仅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展览馆、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深圳国际会展中心等几家,与国际知名展馆相比,国内场馆举办特大型展览、会议难度较大。与之相配套的展馆设施如餐饮、交通、通讯等配套设施相对于国外也有很大差距,网络信息技术在展馆中的应用还不普遍,制约了国内展览水平的提高。
(3)专业性和服务管理水平的差异。国内许多展会因专业性差,定位不清晰,致使参展商和参展观众寥寥,同时,缺乏规范的服务标准和先进的服务理念是导致国内展会管理水平较低的主因。
(4)缺乏专业会展人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专业会展人才培养机制,致使中国会展业发展后劲不足。
随着国内外会展业的竞争加剧和城市经营等新理念的提出,国内一线会展城市更加重视会展产业形象和国际化品牌展会的打造。我国的会展业正朝着专业化、国际化和品牌化的方向发展。一些中国本土展览项目的国际化呼声越来越高,力求能在国际招商和招展上获得突围。与此同时,近年来随着国际展览巨头国际市场纷争白热化,亚洲市场成为了他们争夺的重要市场。尤其是在2004年1月,中国颁布了《设立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暂行规定》后,中国会展市场的大门正式向外国投资者打开。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中国境内以多种形式投资会议展览公司。在2004年9月27日意大利里米尼举行的全球展览业协会(UFI)会议上,欧美会展强国“进军中国市场”成为了普遍共识。2005年以后,外资会展大规模地杀进中国。
外资进入中国会展市场,带来了先进的经验、技术和管理理念,为中国会展业注入了新活力,同时也对中国会展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纵观十年来中国会展业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外资进入中国展览市场主要有这样几种模式,不同模式的对中国会展业产生的影响也有诸多差异。
3.1 外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咨询机构或代理机构。
此种形式是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的初期准备和过渡阶段,多被2004年前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展览巨头广泛使用或被近年来刚开始进入中国展览市场的公司采用。
3.2 外资直接投资参与展览场馆的建设。
1999年初,由德国汉诺威、慕尼黑、杜塞尔多夫三家展览公司组成的德国展览集团直接投资参与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SNIEC)的场馆建设。中外方控股各50%。中方的股权以土地形式表现,外方的50%股权以由德方现金投入方式实现。外资公司的注资弥补了中国的展览业的基础建设资金不足,也为中国的展览场馆管理提供了经验。当然,展馆的管理权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在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的合作中,德国三家公司在展馆管理方面取得了主动权,拥有50年的展馆管理权。这样在展馆场地使用上,中外展览公司之间如何协调就成为了一个敏感话题。
3.3 国外展会品牌移植、联合办展。
外国会展公司将国际品牌会展项目移植到中国,扩大其品牌知名度,使外资在占领中国展览市场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外资公司在中国移植品牌展会的最迅速、便捷的方式是联合办展,即与中国政府或行业协会有关的中资公司合作办展。最先将品牌展览移植到中国的是德国汉诺威公司,2004年,德国科隆公司把五金、家具、摄影和童装等几个领域的展会移植到了中国。2005年8月,中国五金制品协会与德国科隆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签订自2006年开始,长期在中国联合主办“中国国际五金展”(CIHS)协议。汉诺威非常著名的信息与通信博览会(Cebit),现在以“亚洲信息与通信博览会”的名称在上海举行。
3.4 外资与中资建立合资展览公司。
2000年初,意大利展览业巨头博洛尼亚展览集团与上海博华国际展览公司组建合资展览公司——上海博建国际会展有限公司。2005年2月,锦江国际集团与世界排名第二旅游集团——日本株式会社JTB签约合资成立会展公司,此举标志着中国和日本两大旅游“航母”将携手开拓中国会展市场。2005年8月,英国励展博览集团出资获得中国医药集团下属国药展览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份,成立了国药励展展览公司。与中资公司联合办展或建立合资展览公司的模式在外资公司中具有普遍性。中国很多展会都是由政府主导或是拥有“二级政府”身份的行业协会主办。这类展览会在中国的展览行业中有着相当的话语权。外资选择和行业协会或实力雄厚的政府相关公司合作,可以较为方便地获得办展批文,另一方面,外资公司可以利用中方的资金、基础设施和国内的营销网络等资源,更为便利地开展招商和招展工作,从而降低成本,攫取最大经济效益。
3.5 外资成立独资公司。
暨2004年初商务部《规定》出台后,11月21日,由香港建发国际集团全额投资的建发(四川)展览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建发(四川)展览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70万美元,总投资额100万美元。同年11月,日本最大的会展机构,康格株式会社在上海成立的康格会展(上海)有限公司正式投入运营。这是第一个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独资会展公司。据悉,康格会展(上海)有限公司选择独资公司的方式,是担心合资的方式可能会和中国的会展公司在经营理念等方面产生差距。
国外展览公司成立独资公司,单独举办展览会,带来新的管理理念和先进的技术,加剧了国内会展行业的竞争,加快中国会展业国际化的步伐。商务部出台的《规定》中的条款如“在境内外举办展览、会议,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国家其他规定,对于外资企业来华展览和出国展览的项目审批以及其他管理方面还有较大的限制。所以很多外资公司对于以独资公司的进场方式采取了谨慎保守态度。
3.6 收购或并购中国展览公司。
2006年以来,很多外资会展企业在华业务重点已经倾向于通过资本运作,收购或者并购国内有一定资质的展览企业或者有一定品牌影响的国内展览项目。1997年CMP公司并购上海博华展览公司;2005年全球第一大展览公司Reed 并购中国国药展览;2007年法兰克福公司与广州光亚展览公司在项目合作两年后正式进入并购。
对于跨国展览公司来说,通过收购或并购,可以有效利用中国本土公司原有无形资产,如管理经验、营销渠道、品牌等,大大降低生产和经营成本,实现赢利最大化;同时又可以避免合资中的矛盾和冲突,迅速提高在国内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此外,外资展览公司国内展览企业“大鱼吃小鱼”的趋势,对中国目前尚处于稚弱的成长阶段的展览产业来说,将使其生存环境更加严峻,加速了国内会展行业优胜劣汰的步伐。中国在2003年出台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涵盖了一般竞争法中关于企业合并控制制度的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外资的并购垄断。但是品牌并购和传统国有展会品牌的价值评估等仍是外资并购中令人高度关注的问题。很多国有展览会的品牌无形资产是在政府长期扶持和投资的背景下形成的,在展览会举办过程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在展览会品牌并购过程中,会涉及到评估国有品牌价值、确保国家利益的问题。
对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说,进入中国的外资展览公司毫无置疑是一个帮助者。它们带来了成功的展览理念、管理模式、销售网络,帮助中国的展览业开发市场,树立品牌,推动了中国相对落后的会展业的发展。同时,外资注入中国展览市场也对中国会展业提出了严峻挑战,我们在机遇与挑战面前,必须审慎应对,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特色的会展业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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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心理学要求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为“知人善任”,那么我们必然要在承认两代农民工心理特点存在差异性的基础上,认真剖析两代农民工不同的心理状态。今天读文网小编将与大家分享:中国制造业农民工管理模式的变迁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
中国制造业农民工管理模式的变迁
近年来,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依靠廉价劳动力实现了产品的低成本化,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了后发优势,从而带来了中国经济高速腾飞。而容纳了大批农民工的制造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代表,必然会在长期实践中总结出一套严格有序、适应自身发展的管理模式,本文将从人性假设论的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1957年美国着名的行为科学家麦克雷戈在《企业的人性》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经济人假设”和“社会人假设”,之后他结合马斯洛等人的观点,提炼出“自我实现人假设”概念。在他看来,管理的基础在于如何看待人性的本质。“经济人假设”是一种建立在人性恶之上的管理思想,而“社会人假设”将物质利益放在次要因素,更看重人之间的友好相处;“自我实现人假设”则是构建在人性善基础上的管理方法。
理性经济人假设认为:一是人都是懒惰的,他们会逃避工作。二是大多数人的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是矛盾的,因此要想达到组织目标必须靠外力。三是大多数人会为了满足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他们会选择那些在经济上获利最大的事去做。四是大多数人是缺乏理智的,不能克制自己,易受别人影响。
“社会人假设”观点和“自我实现人假设”观点内容综合如下:一是人天生勤奋,愿意工作。二是人有自我指导、自我控制的愿望。三是人不是天生就不负责任的,而是会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让员工了解组织目标。四是在现代工业社会条件下,普通人的智能潜力只得到了部分发挥。五是大多数人在解决组织的困难问题时,都能发挥较高的想象力和聪明才智。六是人的自我实现要求和组织要求的行为之间是没有矛盾的,如果给人提供适当机会,就能将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统一起来。
20世纪80年代,中国市场经济改革造就了沿海经济特区经济的快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第二、三产业尤其是以制造业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对大批劳动力的需求。同时,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在农村的推行,加快了科技进步和农业产业结构升级的速度,生产要素得到重新配置,解放了农村剩余劳动力。正是基于这种背景,国家做出政策调整,开始准许农民工在不改变城乡二元制度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经济发展转型中衍生出的新兴产物,开始了他们“候鸟式”打工务农新模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工的队伍日渐壮大,尤其是在2001年中国加入WTO以后,农产品的销售不畅,更是成为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制造业转移的直接推力。2006年国务院研究室出版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2004年共有1.18亿人农民进城务工,占农村劳动力总数的23.8%。
近年来,80、90后在走出中学校门后选择跟随他们的父辈进城打工,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及一系列新的社会变化开始出现。与他们的父辈所处的经济转型期不同,他们面对的社会环境更为复杂:世界经济全球化使得各国区域分工明确;“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双重经济形态并驾齐驱;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带来的中国制造业萧条;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迫在眉睫,社会贫富差距日益拉大;中国城镇化与工业化分离所造成的问题尚待解决。
三、中国制造业新老农民工相异的心理特点
管理心理学要求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为“知人善任”,那么我们必然要在承认两代农民工心理特点存在差异性的基础上,认真剖析两代农民工不同的心理状态。
在国家公布“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进入小城镇”政策以及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后,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开始涌入城市。通过大量资料研究发现,背井离乡的老一代农民工的内在心理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经济利益的刺激:城乡之间经济收入悬殊构成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因素,据国家统计局推算:2001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2366.4元。其中,非农业收入1066.4元,对农民收入增长贡献率为55%。有关专家在农村实地调查中发现:农民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每亩纯收入分别为200元和1000元;而进城打工每年纯收入为5000元。
二是城市文明的吸引:城市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现代文明的象征。封建社会君主为巩固统治所采用的“重农抑商”政策,将社会劳动力紧紧地捆绑在土地上。而20世纪90年代国家政策的转变,使得原本就渴望感受现代生活的农民,能够有机会走出农村,睁开眼睛观察外面的世界,他们希望能够通过进城打工来获取“农转非”身份的转变。同时,城市丰富的社会资源,例如教育资源、医疗资源等,同样构成城市吸引农民进城务工的拉力。
三是土地情结深厚:老一代农民工虽然选择进城务工,但他们所呈现出的是“候鸟式”迁徙方式,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流动,很多人依旧有着“落叶归根”的思想,认为自己最终还是要回到农村去。据1999年清华大学的调查显示,89.7%的农民工表示将来一定会回到家乡定居,只有10.3%的人表示不再回乡。
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老一代农民工完善自我、事业发展的时期,他们的个性早已在改革之前形成,计划经济的时代背景赋予了他们保守、谨慎的性格特点。而对于新生代农民工来说,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他们的幼年、少年及青年的成长期,换言之,是他们的性格塑造时期,因此新生代农民工所表现出的是带有鲜明的“个人意识”色彩的心理特征:一是注重内在自我的充实:新生代农民工成长在物质生活相对富裕的时期,相较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他们更看重内在自我的丰富。在2011年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对深圳富士康集团的“新生代农民工”所做的抽样调查中,超过90%的人明确表示:出来打工,见识处在第一位,金钱则排在其次。同时他们更看重沟通,认为尊严高于一切。二是职业发展意识凸显:老一代农民工“小富即安”的心理,使得他们普遍缺乏长远的就业目标。
而新生代农民工则不同,当他们认为一个企业无法提供给他们职业上升空间的时候,他们会选择离开。但这其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部分新生代农民工缺乏吃苦耐劳的精神,加上低学历不具备竞争优势,种种因素交织在一起使得他们在企业中晋升加薪的可能性变低,因此在现实中新生代农民工被挤压在一个尴尬的局面中。三是乡土情结式微:新生代农民工的成长经历与城市孩子更为相似,他们没有像父辈一样的务农经历,对土地的感情淡薄,对新生代农民工而言,回村种田是不可能的事情,父辈们“候鸟式”的生活方式已经彻底过去,“扎根城市,在城市中拥有自己的住房、汽车和社会保障”成为他们的价值取向。四是心理抗压能力相对薄弱:与他们的父辈不同,新生代农民工没有经历过食不果腹的艰难岁月,这种经历的缺失使得他们缺少自我排解压力的能力。同时新生代农民工是在他们刚走出校门,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情况下,就进入了城市,开始了打工生涯。年龄上的稚嫩也使得他们心智不成熟成为必然。据广东省调查显示,珠三角经济带的传统农民工初次外出打工的平均年龄为26岁,而新生代农民工中80后的外出务工平均年龄为18岁,90后的平均年龄为16岁。
经济利益是构成老一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决定因素,根据古典经济学的观点,老一代农民工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假设。根据经济人假设,农民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在选择进城之前,农民将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处境、自身利益,从而判断是否继续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会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其中务工成本包括经济成本和非经济成本两个方面:经济成本包含路费、生活花销、培训费用等,非经济成本包含思乡情感、社会受歧视、子女受教育权利等;而务工收益包含货币收益、技能收益、文化收益等。因此,当务工机会成本越低,务工收益越高,农民非农化转移的可能性就会越大。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沿海地区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代表的企业普遍采用以“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萝卜+大棒”管理模式:一是金钱刺激成为企业用工的首要手段,虽然相比较于美国工人阶层而言,我国劳动力报酬远低于他们工资水平,但是农民在外打工收入远高于他们种田务农所得。通常打工收入是务农所得的2倍以上,部分人甚至高达7-8倍。在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沿海地区企业制定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劳动力工资增长机制,使工人工资与企业利润同步增长。二是建立健全严格的控制、监督和惩罚制度是企业管理工人的另一措施,企业内部形成严格组织层级制度,按照马克斯·韦伯的“官僚组织理论”,管理者建构的是以“决策权高度集中、组织结构层次化、权力运行单向化”为特点的组织形式。
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老一代农民工为中国经济的迅速腾飞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同时也通过自己的劳动极大地改善了物质生活条件,丰富了精神文化生活。然而,随着我国今年来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的转型,尤其是在新生代农民工出现之后,这种以“理性经济人假设”为基础的管理方法开始显得不适应企业的发展。2010年1月至11月,发生在富士康集团的14起跳楼自杀事件就是这种管理模式弊端的极端案例。在2011年中央电视台所做的抽样调查中,新生代农民工普遍没有企业归属感和职业上升空间,这反映出这种传统的管理方法无法满足新生代农民工的需要。
根据前面的分析,新生代农民工心理特点的关键词有:自尊、沟通、自我价值。这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符合“社会人假设”,我国经济发展的大局要求现代企业转变管理模式,根据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特点,笔者提出了新的管理方法:
一是转变传统“以企业利润为核心”的价值取向,树立“员工高于一切”的价值观。现代企业更加注重人的因素,把人看做是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信任员工,尊重员工,这有利于员工企业归属感的形成。二
是改变过去自上而下的“命令—服从”式沟通模式,建立双向沟通渠道,让员工参与到企业内部管理中去,满足员工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
三是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实行轮岗制,提高员工自身的竞争力,为每个员工制定属于他们自己的“职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企业将员工放置到能够发挥他们特长的岗位上,从而达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四是重视非正式组织的作用,努力将非正式组织利益与企业利益融合在一起,积极与非正式组织里的领导沟通,以了解员工动态,从而增强员工间的凝聚力。
目前,我国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带来了管理模式的改变,过去单一的物质刺激管理开始向人性化管理迈步,这中间不可避免地将出现一定问题。因此,对适应中国企业发展的管理方式的探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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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交易有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两种交易市场模式。我国目前仅凭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觉悟实行自愿减排市场模式,没有强制性。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中国碳交易中的法律救济机制研究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与参考:
【摘 要】碳交易试图以市场刺激方式,促使各国企业采用新技术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达成减排效果。我国碳交易市场面临国内层面市场分割、总量不确定、市场主体参与度低以及国际层面市场难以融合、无话语权等的双重挑战,通过对碳交易的国际基础法律、欧盟碳交易的立法实践与我国碳交易相关法律的比较分析,得出了法律体系不健全是我国碳交易市场面临挑战的根本原因、建立完善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及配套法律体系是我国碳交易由挑战转向机遇的关键的结论。
【关键词】碳交易;挑战;法律体系;《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
中国碳交易中的法律救济机制研究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承担《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义务,目前《京都议定书》创立的三大碳排放交易机制只有 CDM 适用于中国,但中国作为核证减排总量第一的大国,中国政府在碳减排方面采取了较强责任心和自觉性的外交态度,承诺于 2020 年承担《议定书》的强制减排义务,这对于中国既是挑战又是机遇。
(一)国内层面的挑战。
1.市场人为分割,交易规则不统一。
国家发改委于 2012 年 2 月正式批准广东、湖北、北京、天津等 7 个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工作。试点工作分地区开展为我国目前的碳交易摸索阶段提供了经验,也是我国政府面对“碳排放权交易”这一新事物谨慎、保守的态度,本无可厚非。但各试点“各自为政”,各级市场交易规则不兼容,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首先,难以形成统一的价格。各交易所在开展碳交易时,容易会受到自家交易规则、交易模式及计量方法等因素的影响,致使碳交易市场的大额交易量难以形成,无法形成统一的市场价格,造成效率的损失。
其次,难以进行统一管理。只有在统一的市场中,碳交易机制才能不断完善和实现创新,才能通过整合资源,发挥市场交易机制最大的作用。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统一,一方面难以保证市场效率,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监管机构对交易所进行监督管理。
最后,难以形成国际性碳排放权交易大平台。减少碳排放量,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不仅仅是某一个国家的任务而是全球的目标,中国碳市场的逐步国际化是必经的过程。因此,现在构建碳交易市场所用的规则,就将是未来基于国内的国际市场规则的雏形。目前中国市场碳交易规则不兼容,跨省或地区交易缺乏可操作性,未来通过联合不同市场构建一个国际性的大平台的趋势被遏制。
2.碳排放总量不确定,导致碳交易基础不夯实。
碳排放权之所以能够成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UNFCCC)和《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赋予了它稀缺性和可交易性。
碳排放权的稀缺性在排放总量限制的反映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正视历史和现实,发达国家碳排放主要是生产型和娱乐享受型排放,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主要是生存型排放和发达国家的生产转移型排放,所以《京都议定书》依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按既定目标施行具体的量化减排,发展中国家没有限制减排总量。但是,如果发展中国家本身也不确定减排总量,会产生以下不利的影响。
首先,碳交易机制的价值得不到饱和。碳交易本应该是一个全球化的交易体系,若一些发达国家实行了碳排放总量控制而另一些发展中国家对碳排放的总量并没有强制性限制,那么碳交易市场作为新事物其能否控制总量限额,是否能够实现清洁发展值得质疑。
其次,发展中国家要为此承担一定的风险。
大部分从碳排放交易市场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中获益的公司似乎都是污染环境的公司,发展中国家有可能承担两种风险:其一,这些公司因向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排放指标获得了在该国合法生产的机会,这同时也意味着获得了在该国合法排放的权利,那么发展中国家要承担因扮演“排污帮凶”角色而备受指责的风险;其二,这些公司为获得巨大的盈利机会有可能将高污染排放企业转移至没有排放限额的发展中国家,那么发展中国家就要承担成为发达国家的“排污基地”的风险。
最后,根据“平等但有区分”的原则,《京都议定书》未给发展中国家规定减排任务,我国对排放权的总量不加以限制与建立市场化减排机制所必需的稀缺性存在矛盾。这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采用政府主导的“祖父式”无偿分配的直接原因,也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缺乏市场活力、发展疲沓的症结所在。
3.市场主体参与度低,金融机构持观望态度。
碳交易设计的初衷在于企业通过实施核心能源技术、减排技术的创新,管理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式获得富裕的排放权,在市场上交易获利,以经济刺激的手段,达到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的目的,从而达到人与环境协调发展的局面。
国际碳交易有强制减排和自愿减排两种交易市场模式。我国目前仅凭企业等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觉悟实行自愿减排市场模式,没有强制性。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中,主体资格、定价机制、初始分配机制、交易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仍不明晰,参与交易的规则和程序还不统一,市场的监督管理和超额排放的法律责任追究尚未落实等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往往以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为目的,社会责任难以强求,致使企业碳交易动力不足,即使有剩余的碳排放权也储存起来跨期消费,以备自己企业的后期扩大使用而不愿卷入碳交易市场中,即使有企业实行碳交易,大部分也是靠政府的行政撮合而非市场机制调控自发的交易。
(二)国际层面的挑战。
1.法律不健全,我国碳交易进入国际市场道路曲折。
我国对碳交易市场的规制以政策为主,法律规制目前仅有为数不多的几个部门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地方规范性文件。这种体系会给我国碳交易市场带来以下两个弊端:其一,因CDM项目国外审批机构对我国相关政策的不了解或误解导致我国部分碳交易项目注册失败,进而丧失进入碳交易市场的机会的情况也有发生。例如,包括内蒙古辉腾锡勒风电场二期项目在内的我国 10 个风电 CDM 项目被拒事件,EB 给出的拒绝理由居然是“中国调低风电上网电价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投资动机改变”这样莫须有的责难。其二,由于政策作为非正式法律渊源,具有不稳定性,其他国家往往因担心我国政策有变,而使之遭受不能预期的损失,而不愿和中国合作。
2.国际市场无定价权,可能遭到发达国家利用。
截止 2012 年 3 月 31 日,中国共有 1879 个CDM 项目成功注册,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 369,521,030 吨,中国已然成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的供应大国。中国作为全世界核证减排量一级市场的最大供应国,但因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配套的法律体系为其保驾护航,致使我国在国际交易市场中没有定价权和话语权,只能向发达国家提供廉价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份额,甚至可能成为发达国家为减少碳排放权购买成本,以获得更大利益的碳排放基地。总之,我国国内企业处于国际碳市场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国内企业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我国的碳排放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威胁。
法律决定着碳排放权的可交易程度和交易规则,对其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为发展碳交易市场、实现减排目标,国际层面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以法律为基础,世界主要国家也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激励机制。
(一)国际层面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层面上,影响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UNFCCC)、《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及“马拉喀什文件”。
1《。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稳定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设定为目标,依据“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规定了发达国家缔约方不同的碳减排义务。同时,UUNFCCC 指出了基于国际合作达到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指标概念(“共同执行”的条款),为之后《京都议定书》中“三大交易机制”的提出奠定了基础。
2《。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对碳交易市场的贡献主要有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明确了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高效减排中市场机制的重要作用,刺激各国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减少碳排放的模式。其二,三种市场机制最终被确立:在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实施的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减排的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基于市场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 (IET)。其三,为发达国家确立了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碳减排量目标。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迫使签约国家将这份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定的义务,促进了国内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3“。马拉喀什文件”由 2001 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七届缔约国会议通过,是为落实《京都议定书》机制的一系列文件。
(二)欧盟碳交易的立法实践。
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之所以最成功离不开欧盟健全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支撑。
欧盟规范碳交易直接依据的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在欧盟范围内设计了碳排放权交易基本原则和制度。2003 年 10 月,欧盟出台的《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下文简称“指令”)成为欧盟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指令”规定了碳排放交易的适用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条件和内容,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相关程序(主要包括碳交易的审批、初始分配、转让、放弃和注销等),为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运行提供了最根本的法律保障。
第二阶段,搭建了欧盟与其他国家碳交易市场合作的平台。欧盟 2004 年对“指令”进行了修改,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大机制“有机衔接”,规定《京都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与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放配额可以同等转换,并且允许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内的企业使用《京都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完成其减排义务,进而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机制”以及其他国家碳排放交易的桥梁,促使与国外碳交易的合作进行。第三阶段,统一碳排放总量。欧洲委员会于 2009 年对“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现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被进一步的扩大和改善,并规定由欧盟委员会统一设定欧盟整体排放总量,同时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也由无偿分配逐步转向拍卖形式。
不仅是《指令》,欧盟 1998 的《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的欧盟战略》、2000 年的《欧盟气候变化计划》、《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2008年的《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等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使欧盟站在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最高点,同时也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和法律制度的榜样。
(三)中国碳交易的立法现状。
我国与碳交易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我国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
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中政府指导处于主要地位,所以我国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宏观法律政策已基本具备。我国第一部、也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和国家方案是国务院于 2007 年 6 月 4 日批准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该《方案》被称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宪法性”文件,全面地安排和部署了我国应对碳交易市场机制运行的措施和减排目标。继该《方案》之后,一系列关于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的政策陆续出台,以支持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如《“十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和《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
以上可以看出,尤其是近年来我国政府极大地提高了对碳交易、碳市场的理念和机制的认可度并不断增强重视度。但是丰富的宏观法律政策也从侧面反映出,在我国目前碳交易市场中,政府调控处于主导地位的现状。然而以政策为主导的规范体系缺乏确定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碳交易市场主要依托于政府及其政策等单一的行政手段推进,势必会失去市场活力,以法律的手段规范碳交易市场从而取代政府宏观政策的调控势在必行。
2.规范 CMD 的法律。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是我国参与到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唯一途径。依据法律渊源的层次结构,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规范我国碳交易市场的有关清洁发展机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只有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是我国目前唯一规制 CMD 的法律规范。但该《办法》只针对CMD,其适用范围有限,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较低部门规章,而且该《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 CMD 实施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责任、技术转让、防止恶意竞价方法等内容,依靠其规范我国整个碳交易市场明显先天性不足。
3.地方立法或者规章。
随着近年来碳交易试点的尝试,目前我国地方的立法或规章基本上是来源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的成功经验。据笔者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有江苏省(2002 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2007 年《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湖北省(2008 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浙江省(2010《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湖南省(2010 年《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地已经以地方立法或者规章的形式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由于只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只能适用于地方,碳交易作为一个全国乃至全球的交易体系,一旦发生跨地区交易,这些地方性法律法规便无能为力,以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跨省市碳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可或缺。
三、完善法律体系是中国碳交易由挑战转向机遇的关键。
(一)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
从欧盟成功的立法经验和我国碳排放市场和立法现状得出,完备的碳交易法律体系能够有效抑制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防止潜在市场主体因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而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为中国顺利“进入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做出充分准备,是中国碳交易市场由面临挑战转向迎接机遇的关键。
因此,对中国来说,应制定一部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这需要做到:
第一,要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碳排放交易的基本原则及碳交易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碳排放权的本质是一种对一定区域内的环境容量使用、收益的权利,因此碳排放权实质上是一种用益物权,将碳排放权定义为用益物权,为碳排放权的可交易性等提供了法律依据。而碳交易涉及了包括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等法律关系,明确这些法律关系将有助于相关法律的配套调整;
第二,应做到明确规定碳交易的具体运行机制,包括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规则、交易主体、市场准入规则、建立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中介咨询及核证机构的职责以及碳交易合同订立和交易程序等;
第三,应明晰碳交易主体的法律激励,奖惩结合,注重利益诱导,加强经济手段的运用。市场主体参与度低,是影响我国碳交易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市场主体参与度低的根本原因是我国法律对碳交易主体(包括潜在的市场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晰。所以要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中明晰碳交易主体的法律激励。
一方面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或影响碳交易市场运行的碳交易主体(包括企业和政府)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任种类、责任方式、责任条件和处罚程序等,实现“负激励”;
另一方面对完成碳排放控制任务及环境成效突出的碳交易主体予以表彰,并给予地方政府支持、税收减免、项目申报优先考虑、经济发展与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优惠与支持,实现“正激励”。
(二)出台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
逐步摆脱碳交易政府主导的现状,让“看不见的手”发挥主要地位,并不是完全否定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我国目前处于碳交易市场的探索期,仍需要相关的政策法规,发挥政府碳交易市场的监管作用。此类政策法规主要是从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开展进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碳交易试点的区域范围划定、管理机构的运行规则、行业部门的权限、运营机构与监督机关的设置、市场失灵时的碳排放总量调控和初始分配方案、管理规则与排污监测等。
(三)配备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家层面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为碳交易机制的运行指引道路、保驾护航;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监督碳交易机制良性、健康发展,这两方面的规定不可缺少。但需要注意的是,碳交易机制并不是一项原则性、抽象性的事务而是切实运转于市场的机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所以为了我国保证碳交易市场高效、有序地运行还需要配备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则进行规定,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法律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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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在商务领域中的应用,是未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有效工具。电子商务代表新的经济增长点、有着广泛的市场前景,但它的推广和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也会存在一些困难和和问题。
今天读文网小编要与大家分享:概述中国电子商务模式及发展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概述中国电子商务模式及发展
对于企业来说,电子商务将实体的市场变成虚拟的空间市场,它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营销渠道。另一方面也使开拓市场变得更容易。网络营销不需要店面,也不需要售货人员,24小时全天候上班。网络交易,即使是在地球另一端,市场也就在我们的手指之间,因此,电子商务不仅能开拓市场,而且能整合企业资源优势,降低成本,提高品牌竞争力,增加利润,使各类企业大大受益。
电子商务模式按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1、企业―企业(B to B)
按买方和卖方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又可以将这种模式分为以卖方为主的企业――企业电子商务,及以买方为主的企业――企业电子商务两种形式。
1.1.1、以卖方为主的企业――企业电子商务以卖方为主的企业――企业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最普遍的电子商务模式。
1.1.2、以买方为主的企业――企业电子商务
在以买方为主的企业――企业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中,需要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占据主动地位,买方企业先上网公布需求信息,然后等待卖方企业来上网洽谈、交易。这种交易方式类似于现在企业常用的项目招标方式。中国信息技术商务网就是采用这种模式通过网上招标来取得商品或服务。
1.2、企业――消费者(B to C)
这种商务模式主要分为卖方企业――买方个人的电于商务,及买方企业――卖方个人的电子商务两种模式。
1.2.1、卖方企业――买方个人
卖方企业――买方个人的电子商务是商家(零售商)出售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在这种模式中,商家首先在网站上开设网上商店,公布商品的品种、规格、价格、性能等,或者提供服务种类、价格和方式,由消费者个人选购,下定单,在线或离线付款,商家送货上门的电子交易方式。
卖方企业――买方个人的电子商务模式中所涉及的网上商店与传统商店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它不需要昂贵的店面,不需要雇佣太多的人手,不必有很多库存,而且当网上商品丰富起来和上网购物的人多了起来后,网上购物可以获得更多的商业信息,买到价格较低的商品,节省购物的时间,足不出户就可以通过“货比千家”来购买商品。
1.2.2、买方企业――卖方个人
买方企业――卖方个人的电子商务是企业在网上向个人求购商品的一种电子商务模式。这种模式应用最多的就是企业用于网上招聘人才。如许多企业在中国人才盟网式。(www.省略.cn)上招聘各类人才。在这种模式中,企业首先在网上发布需求信息,后由个人上网洽谈。这种方式在当今人才流动量大的社会中极为流行.因为它建立起了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联系平台,使得人力资源得以充分利用。
1.3、消费者――消费者(C―C)
该模式可分为以卖方为主的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电子商务和以买方为主的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电子商务两种模式。
1.3.1、以卖方为主的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以卖方为主的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这种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由出售商品的个人入网上发市消息,由多个买者竞价,或与买者讨价还价,最终成交的模式。
1.3.2、以买方为主的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
以买方为主的消费者个人――消费者个人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由想购买商品的个人,在网上发布求购信息,由多个卖者竞卖,或与卖者讨价还价,最终达成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
1.3.3、企业――企业――消费者(B―B―C)
B―B―C电子商务模式是B―B和B―C两种电子商务模式的整合。这种模式的思想是以B―C为基础,B―B为重点,将两个商务流程衔接起来,从而形成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
电子商务是网络技术与通信技术在商务领域中的应用,是未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有效工具。电子商务代表新的经济增长点、有着广泛的市场前景,但它的推广和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也会存在一些困难和和问题。我国发展电子商务当前存在和急需解决的主要有以下一些问题:
电子商务观念落后,对Internet网上蕴含的巨大商机认识不足;电子商务的信息基础设施较落后,软件加密方面的研究也较薄弱;电子商务需求规模不大;电信垄断导致电信资费过高。
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状况看,电子商务是机遇与挑战并存,而且挑战大于机遇。为了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健康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应对:
2.1、转变观念,迎接网络时代的挑战
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大力宣传网络和信息在未来竞争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居民和企业转变观念,重视网络贸易的发展,构筑推进网络贸易发展的舆论环境。
2.2、通过行政于预、免税、降价等策略,扩大电子商务需求
发展电子商务,当务之急是扩大电子商务的需求。为此,我们可参照国内外的一些经验,如我们采用类似国外的一些电子商务的减免税、降价、行政干预等举措,则可大大扩大我同电子商务的需求,开拓市场,从而可进一步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2.3、推广关键技术,充分发挥网络优势
我国应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的网络资源,尽量扩大网络流量,规范交易信息实施产品或行业标准,组织建设虚拟商厦,力争商业信息在数量、质量和表现形式上能上一个台阶。一些技术条件好的企业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的开发和推广应用。政府应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对于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商务的安全性,政府部门应利用投资计发、科研攻关、技术与产品引进等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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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和森是中国共产党早期的重要领导人,杰出的共产主义战士,无产阶级革命家、理论家和宣传家。2009年9月14日,蔡和森被评为100位为新中国成立作出突出贡献的英雄模范之一。而且蔡和森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传播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试论蔡和森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推动作用相关论文。仅供大家参考!
试论蔡和森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推动作用全文如下:
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过程中,蔡和森作为建党初期理论家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宣传家,在建党之前就从学术层面上探索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说中国化的问题,以及将列宁主义理论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而建立“中国共产党”的问题并独立地提出系统的建党思想。作为伟大领袖毛主席的亲密战友,蔡和森在推动毛泽东世界观的转变和在湖南的建党活动等方面也做出了实际贡献,但人们往往忽视了他对马克思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所作出的推动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有着丰富、崭新的内容,其核心是:第一,法律是上层建筑一部分,由经济基础决定,随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并对它产生反作用。第二,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其有阶级性。上述核心是区别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唯一标准,也是判断其是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唯一标准。蔡和森是中国无产阶级革命的伟大先驱者,他注重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作出了重要贡献。
五四运动之前,蔡和森在学习过程中接受了一些先进思想,而且在李大钊的影响下,开始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有了初步的了解。尤其是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使蔡和森从民主主义的立场转到无产阶级的立场上来。1920年初,蔡和森怀着对革命理想的强烈追求,到法国勤工俭学,积极研究马克思主义,为中共创建作出了贡献,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
届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没多久,资本主义刚刚遭受沉重打击,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许多弊病暴露出来。蔡和森在留法勤工俭学期间,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本质有了更直观的了解,开始摒弃和批判资本主义法律体系。蔡和森在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同时也在传播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思想,作为一个纯粹的马克思主义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蔡和森是接受和认可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唯物史观中体现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引起经济基础的变化,由此决定法律等上层建筑的变化的原理。
1922年他发表在《向导》周报第二期的《武力统一与联省自治―军阀专政与军阀割据》一文中,他指出“一个时代的政治变化,有一个时代的经济变化为基础,所以近代政治史上的民主革命,不过是经济史上产业革命的伴侣。”由此可见他肯定了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等上层建筑这一原理。
在1920年蔡和森给毛泽东的信中,他指出了法律具有阶级性。“原来阶级战争就是政治战争,因为现政治完全为资本家政治,资本家利用政权、法律、军队,才能压住工人”[4]84,法律作为资本主义统治镇压工人阶级的工具,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在世界资本主义发展的同时,中国的资产阶级也开始逐渐产生并活跃在中国社会中,“中国资产阶级,现在虽然这样微弱、无能”,但是和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规律一致“他们的第一举必然是掠夺政权,凭着国家机关,吸收外资,以供私人的产业经营;凭着国家权力、军警、法律、议院以高压工人阶级。”
84法律是国家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律的权威和效力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蔡和森对法律的起源和趋势没有说明,但是在谈到国家问题时,他指出“国家是由控制阶级争斗的需要产生的”。国家也不会是永远存在的,“阶级必致于消灭也和其必致于发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灭,国家也必致于消灭。”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当然也会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灭而消灭。
马克思法律思想并没有总结当时中国的法律实践经验,对中国法律实践和法治建设的指导也就缺乏针对性,所以需要将马克思法律思想和当时的中国实际相结合,来指导中国的法律实践。蔡和森结合当时中国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深刻的披露了资本主义法律和军阀立宪的本质,为马克思法律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以及确立其指导地位做出了重要贡献。
1922年7月在党的第二次大会上蔡和森针对当时社会上广泛流传的几种解决中国问题的途径进行了准确的定位,“如说能用宪法解决中国问题,是不是帝国主义和军阀欺骗人民的口号呢?我们说宪法是革命的结果,没有革命决不能产生真正民意宪法。”[6]31-32法治并不是时代所需,尤其是封建军阀所谓的法治,“十年以来,北洋军阀,佣兵窃国,蝉联不绝,到了现在,并其“法统”而窃之。”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指导下蔡和森结合当时的社会实际警告国人:“现在仍然是政治战争的时代,并不是“法统”战争的时代。大家要想有个法治国出现,就应该先使民主革命成功!”[4]93
蔡和森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传播有着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他以自身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念和睿智的思维,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将马克思法律思想融入革命实践,将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道路向前推进。研究蔡和森的法律思想有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坚定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指导地位,指导中国民主法制建设,在实践中检验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
第二,民主与法治是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正确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推进政治文明建设。蔡和森认为民主大于法治,“大家要想有个法治国出现,就应该先使民主革命成功”。
第三,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具有局限性。法律是“死文字的规定”“一切政治问题,不是创法改制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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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通常可以把财政风险划分为两个大类:内生性财政风险和外生性财政风险。内生性财政风险具有理论意义上的风险属性,而外生性财政风险实际上属于财政活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更重要的是,财政过程中人们最有可能有效防范、化解的财政风险也就是内生性风险。只要找到诱发内生性财政风险的比较具体的原因,然后采取有针对性的制度手段、技术手段,特定财政活动受内生性风险影响的程度完全可以降低到最低限度。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全文如下: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日益发展,同时发展速度的相对放缓,中国的财政愈来愈受到了国内和国际的广大的学者专家的重视。其中最为重要的便是中国的财政的风险问题。
对于中国存在财政风险这一命题,基本来说,没有人有异议。但是,对于财政风险的可控制性和控制的方式,争议颇多,笔者拟从自己的认识角度对此进行一定的阐述,尤以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为主。
【关键词】财政安全 隐性债务 财政结构 法律控制
以法平险—论中国的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
怎么样的财政才是合理的安全的财政呢?
笔者在翻阅了有关的资料后得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如果政府能够长期保持财政收支平衡,则政府财政是可持续的,换言之就是没有财政危机;其次,尽管在相当长时期内不能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但政府能够通过发行国债为财政赤字融资,则政府依然可以是可持续的。最后,如果在经济中存在这样一种机制,当财政脱离平衡状态之后,经济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可以使财政恢复或趋于恢复平衡,则政府的财政状态仍可定义为稳定可持续的。
能够做到上述三点的政府的财政才使健康的财政,那么中国的情况是怎么样的呢?
在中国,就目前看来,政府正在试图通过发行国债为财政赤字融资,以达到财政危机的解决。因此,国债构成了政府财政赤字的组成部分。但,应当指出的是,国债并没有充分反映政府的实际负债规模和财政风险水平。
这是因为,一般来说,政府债务分为四大类型,不单有国债这样的显性直接负债,还有隐性直接负债,显性或有负债,隐性或有负债。平时关注的债务是第一类,显性的直接债务,其他三部分基本不大关注,也没有列入政府的正式财政报告里。中国政府实际负债规模大于公布的国债数。
第一、粮食经营亏损挂账。从国家权威机构获得的数据表明,由于粮食过剩,国家财政用于粮食保管费用、利息和价差亏损补贴(移库、陈化粮抛售、军供)等方面的支出不断上升,负担沉重。
目前,中国粮食的亏损挂账数额非常庞大,如果不加快改革将会对财政构成非常大的压力。
第二、“三位一体”的银行、企业、政府债务
在中国,所有的隐性财政风险中,金融业所占的比重最大,问题也最严重。1999年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给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有1.4万亿,按70%的损失率来算,大概会损失1万亿。这是个相当惊人的数字。
企业方面的或有债务,同样可能成为政府的隐性债务。1998年有关部门(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等)的抽样调查,曾得出当时国有企业“三分之一不亏或赢利、三分之一明亏、三分之一潜亏”的基本判断,这说明国有企业潜亏的问题不可忽视,财政在经济动态发展中可能或多或少要为之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养老金这一块,由国家体改部门与国外保险机构联合进行的一项课题研究估测,近年我国养老金隐性债务累积规模,即使是按相关因素的中值来计算,也要高达37000亿元人民币左右。当然,这是一种或有债务,并非马上产生偿债压力,但其间社保体制因素变动的效应,可能是难以全面估测的。
在中国目前来看,国有经济仍然是一个由财政、银行、企业三个部门组成的巨型公司。银行不良贷款的损失,隐性养老金债务与财政部发行的国债一样,都是国家对非国有债权人(居民)的债务,或全体人民对其他人的债务。因此,在评估政府债务的可持续性时,必须把三个部门放在一起计算。
第三、财政结构——地方财政的债务之忧
中国财政的局部的、地区性的危机,也就是所谓的财政危机结构性问题。事实上,由于税制改革不到位,中国很多地方尤其是乡这一层次的财政的确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危机。我们知道,在乡镇的财政收入中,有一半是用于民办教师的工资,这是一种很基本的财政支出。而这种很基本的财政支出,我们的中央财政没有承担起来。我国财政体制多年来一直存在着事权与财权不清的缺陷,中央财政很多该做的事没有做,而很多不该做的事又在大包大揽。中央大包大揽,很多事情又是'我请客,你掏钱',让地方政府掏腰包,这样就进一步加重了地方财政的危机。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乡镇就存在着财政收支缺口。据有关材料显示,在我国3000多个县市中,财政长期呈现赤字的县市已超过50%,全国1080个县发不出工资来,约有50%~60%的乡(镇)入不敷出。而且赤字时间长,乡镇财政收支缺口大多有七、八年的历史了,严重的地区已经超过了十年。农村税费改革取消了原先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和村级财务开支的税费项目,如乡统筹、教育集资、屠宰税等,乡镇可用财力一下子变得更加捉襟见肘了。为了解决乡村财政支付危机,中央和省级财政加大了转移支付的力度。2001年中央财政对试点地区的转移支付总额为100亿元,2002年为200亿。但是面对庞大的财政硬缺口,中央和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也是杯水车薪。
我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破产清偿,使地方财政风险成倍地扩大。1999年,中央宣布取缔农村合作基金会,限期清盘、清偿。这个曾经在我国广阔农村地区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从此寿终正寝,同时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巨额的债务。如广东省政府为了清偿全省886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向中央借款71.13亿元,各级政府自筹资金20.9亿元,对个人合法股金进行一次性全额兑付。对政府财政来说,这些债务是出于社会稳定的压力,不得不承担的。
这些政府的非正式债务离真正的债务还有一定距离。而且有些或有债务,前几年可能是或有债务,但近几年还了,就没有事了。但当把这些都加起来,政府的财政风险还是相当大的。
从根本上说,财政风险的释放,要依靠我国经济的渐进成长,但这样的逻辑不能倒过来说,不能指望无限的财政扩张可以支撑较好的经济成长数字,然后梦想此数字可以掩盖先前的财政扩张。舒缓财政风险已成为当务之急,就目前的观点来看,主要是从这样的几个方面进行所谓的财政减压:大力发展非国有企业、推动国有部门改革、降低银行偿债、完善转移体制、尝试地方举债、控制收入总量、优化支出结构、降低名义税率、免除农业税费。
以上所说的主要侧重于政策上的讲义。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笔者认为中间机关应当有如下的作为。
笔者认为,应当对财政法、预算法、税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首先,对财政收支——预算法的修订并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下去。目前的主要内容是对收入总量的控制和支出项目的内容的更正。尽管财政税收的增长得力于加强征管,但一只手多收税压抑私人部门投资和消费的积极性,另一只手扩张公共投资,无疑增加了投资风险。此外,在好的项目储备基本耗尽,财政帐面资金相对充裕的时候,是否还有必要继续增发国债?
而对支出而言,一是中央财政似乎对基础设施的“软项目”投资不足,尤其是对于自身职责之内的九年义务制教育尽义务不足。例如,相当多的西部地区颇为贫困,农民很少或基本没有现金收入,基层政权靠摊派来维持“民办学校”和自身的生存。二是中央财政似乎漠视了农村仍然是持续的净剩余流出的地区。在县以下金融机构基本被撤裁之后,通过国有或民营金融机构向农村注资资本已不现实,那么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投融资便利就势在必行,但这一块却恰恰是比较匮乏的。对于此,应当进行相关的立法,把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正当程序进行合理的规划。
其次,以法律的形式免除农业税费,而不是行政命令。为什么农业税费必须免除?一是税收的源泉是个人所得,鉴于农民阶层很少有月收入超过800元的,因此其绝大部分本就不应该成为现实的纳税人。二是寄生在农业税上苛捐杂税太多。中央财政仅仅通过5%的农业税汲取了约300亿的税入,而各级政权在其上滋生出来的税费估计在2000多亿!从中央财政看免除农业税无伤大雅,否则盘根错节寄生出来的税费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民怨沸腾,而且还加大了财政的另一层面上的风险。
第三,对税法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首先就是要把税收立法的真正主体的地位突显出来,让全国人大及其会真正的作到税收立法。同时对政府的对税法的越权性设立进行必要的纠正与认可。接着应当对名义税率进行必要的调低。过高的名义税率导致了广泛的偷税漏税,而这又一步导致了税收大检查和惩处的难度,变成高税率、高违规背景下的法不责众,要解开这样的“死结”,只有降低税率和强化征管。目前,对个人的所得税已因起点过低而沦落为“工薪税”或工资附加税,而对企业的所得税方面,尽管统一内外资所得税率原则已定,其趋势只能是内资企业所得税率向外资企业靠而不是相反,但至今尚无动作。所得税的改革恐怕还不是最紧迫的,增值税改革更为迫切,实践表明中国经济难以承受如此宽的生产型的税基,也可能并不能承受高达17%的税率,因此,无论是所得税还是增值税,都需要切实地降低税率。
当然,财政风险的法律控制远不止这些,但是,这三者应是当务之急。需要补充的是在对财政风险进行法律控制的时候,也应当注意已有的行政政策所起到的实际作用,在必要的时候将其法定化。
中国经济的发展还远没有到达发达的程度,中国财政的发展处于瓶颈阶段,财政风险的不断扩大,也正是经济实力真正雄厚前的阵痛。但,这并不代表我们放任它,而是应该是各种途径,包括法律途径去解决它,真正的解决我国的财政风险问题,如此,更能对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必备的条件。
◇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年2月第一版
◇刘尚希、于国安:《地方政府或有负债:隐匿的财政风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刘溶沧 赵志耘主编:《中国财政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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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世界经济发展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中国的技术进步必然要融入世界技术发展的环节当中。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企业技术融合模式的路径依赖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中国企业技术融合模式的路径依赖全文如下:
摘要:技术融合是一个综合整合过程,它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活动,也是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的一项基本行为。几十年来,中国企业技术融合在复制模仿、自主创新和合作开发中交织进行。这是在我国特定的国情下进行的企业行为,这项活动本身存在思维和习惯定势的影响,即路径依赖。路径依赖可以在实际生产中体现出规模效应、示范效应、协调效应以及适应性预期。虽然路径选择和使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技术融合活动的顺利进行,但也会保持技术载体自身的特色,善加利用会创造出更大的效益。
关键词:技术融合;技术创新;技术活动;自主创新;路径依赖。
21 世纪是一个信息快速发展的时期,在国际产业分工链条中,技术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如果一个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强,那么就会在国际产业分工链条中处于高端位置,进而为国家综合国力提升和经济发展提供较高的基础平台,这也就代表着知识已经由经济的外生变量转变为内生变量。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知识和技术所代表的利益均衡已经变得十分关键。
现代经济中,众多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都认为:技术创新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得科技者得天下,这种观点无疑与技术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密切相关。据有关专家的研究结果显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技术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变化迅速:从20世纪初只占5%左右,40~50 年代上升至40%左右,70~80 年代升至60%左右,90 年代高达80%左右,进入新世纪以来,信息高速公路联网得以实现,这一贡献更是高达90%左右;而重大科技成果商业化的周期也在快速缩短,20 世纪初大约为30 年,20 世纪中叶大致为10 年,到了20 世纪末缩短为5 年。
这些都表明,技术进步已经成为经济快速发展的加速器。然而,就技术发展的情况来看,技术升级具有很大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的企业利用资本和生产要素优势,逐渐形成了世界范围内对技术市场的垄断局面,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水平通常都远离世界技术的前沿阵地。随着全球范围内经济和技术渗透的深入,技术扩散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在这种形势下,为了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赶上世界技术发展的速度,发展中国家通常会通过引进设备和技术的方式来带动国家技术的进步,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
中国是个发展中大国,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技术创新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也越来越凸显,技术升级对产业发展的关键性作用日益突出。伴随着全球产业和技术转移的大好机遇,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大力推动国外先进技术在国内的扩散是我国当前技术发展的重要途径。
以技术为基础,大力提高中国核心技术的占有,这不仅是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更是提升中国国际地位的关键环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有了一个飞跃式的发展,中国的国际地位也有了很大提升,这得益于技术的快速进步,而技术的发展需要国家制度这一外围要素的保障。对于一个主体而言,无论是内部因素还是外围要素,都存在一定的刚性力量,使得主体方向的发展出现路径依赖。
1. 技术融合的整体发展。
从世界工业发展的进程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发展都需要依靠不断发展的技术水平,技术进步推动了工业结构的不断升级和市场空间的大幅度扩展[1]。就技术进步自身而言,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发性的技术创新,即依靠自身的技术水平不断创新技术,表现为拥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二是扩散性技术,即通过引进和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技术来刺激和调动自身的技术参与,实现本国产业技术的增长[2]。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是世界经济发展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中国的技术进步必然要融入世界技术发展的环节当中。在中国工业化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地要接受来自于其他国家的技术扩散,并以此来带动自身的技术升级。因此,近些年来,中国对外寻求技术帮助的项目数越来越多,伴随着技术引进进程的加快,在中国工业发展的链条上,技术融合呈现出了不同的特点和模式。总体而言,复制模仿、合作开发以及自主创新是三种主要的技术融合模式。在改革开放初期,复制模仿是主要的技术融合模式,随着技术水平的升级,为了能够拥有更多地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以及更多核心技术,自主开发成为主要推崇的技术融合模式,期间,企业也在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中加速了技术升级的进程。实际上,这三种模式之间并没有清晰地时间划分,往往交织进行。
2. 复制模仿与自主创新。
复制模仿,这是追赶先进国家技术水平的途径之一。对于我国而言,改革开放初期,一批重大建设项目相继规划投产,由于当时我国生产力水平的制约,很多项目所需的技术和设备都需要依靠进口得以解决。然而进口以后,使用起来过于表面化,“复制”成分很重。就当时的情况来看,引进一项技术后,从图纸资料的翻译转移到投入批量生产,一般要用3 年以上的时间,大型复杂装备的消化周期还要拉长,而在我们试用的时候,国外技术水平仍然会继续前进,这样就造成了产品投产后性能指标达不到进口产品的水平,难以形成规模效益。更为重要的是,由于技术所依托的载体发生了变化,引进之后仍然停留在掌握已有技术、提高国产化率的较低层面上,因而形成不了自主研发创新的空间,难以走出“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陷阱。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在科技体制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逐渐把自主创新作为技术发展的关键步骤,企业技术引进的所有权有所提升[3]。过去那种由于选择国外已趋“成熟期”甚至过时技术所带来的“时间滞后性”逐渐在发生着变化,那种“拿来即用”的生搬硬套的弊端逐渐被企业和国家所认识。于是,在技术水平提高和经济环境的大变化下,企业技术发展的重点也在发生着转移和倾斜,代表我国技术总体水平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对技术研发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投入力度不断加大,并在此基础上,加大研发新产品投入,企业专利申请数和发明专利数以及拥有发明专利的数量逐年上升。
3. 合作开发。
为了更好的实施技术引进工作,缩小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从80 年代初开始,我国就广泛的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其中以技术交流和技术学习、科技合作为重。合作技术开发是带来技术升级的有效手段之一,在进行技术学习和技术交流的时候,我国企业多数以借鉴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为主,因此,合作开发过程中带有明显的模仿生产的成份。
4. 技术融合的综合研究。
我国技术和经济的发展带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也有着体制改革的显像特质。从基本国情来看,改革开放以前,中国的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当时企业生产缺少市场竞争的推动,企业的任务就是生产出国家计划内的产品,而技术研发则主要是在各大研究院所进行,企业内并没有技术研发的要求,也没进行技术研发的能力;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际资本的不断注入,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进入中国市场,这带来了激烈的产品和技术竞争,也使企业不断加强对外部先进技术的学习和借鉴。然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技术上和发达国家间存在很大的差距,这种技术的不对称促使我们通过各种途径来获得发达国家的技术溢出效应。相对于发达国家主要依靠自主研发来提升自己的技术水平来说,引进先进的技术、进行消化吸收进而再创新无疑是一条有效地途径,这可以避免原始创新所存在的风险。事实上,很多国家都是通过这种方式来加快自身发展的。
二战后,韩国、日本等国家地区在技术落后的情况下,通过引进先进的外部技术进而进行改良型渐进创新而成功地实现了经济快速发展,成为了世界技术领先国。据美国科学基金会1976年的调查,1953- 1973 年的21 年时间里,全世界共出现500 项主要技术创新,其中90%左右属于改良型渐进技术创新, 可见,改良型创新的绩效丝毫不亚于原始性创新,而从引进先进技术出发的改良型创新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
技术引进是一种途径,关键是要看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情况,如果仅仅是引进和使用,那么必定会对外部技术存在很大的依赖性,技术引进的主体仍然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目前,中国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 多家,仅占企业总数的万分之三,中国99%的企业没有自己的专利,拥有商标的企业仅占40%。很多企业“有制造没创造,没有知识产权”。
我国企业目前对外技术依赖度高达50%以上,技术引进为我国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多数行业的核心技术与装备基本依赖引进,如光纤制造装备100%依靠进口、集成电路芯片制造装备和石油化工装备的80%以上都依靠进口,设备投资60%以上依靠进口,科技进步的贡献率只有39%左右,在这样的条件下,自主创新对技术进步的促进效应将不太理想,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国外技术的引进与模仿仍将是我国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这说明,虽然我国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引进了各项先进技术,但是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分析能力尚显较弱,二次创新能力严重不足,以至于难以从根本上掌握先进技术,形成自主发展的技术成份。如2006年我国技术引进经费支出达到320.43 亿元,而用于消化吸收经费支出只有81.86 亿元,对国外先进技术的吸收能力不强,引进技术与产品的仿制,未能较快地提高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引进—落后—再引进—再落后”的怪圈仍在继续,技术后发优势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经济的演化具有一定的路径依赖特征,这种路径依赖性更多地体现在技术变迁和制度演进上,从而使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也沿着一定的路径发展。路径依赖的存在会有利于现有技术经济制度发展,而不利于其他技术经济模式的产生和壮大,从而使得强者越强,弱者恒弱[4]。
路径依赖的特定含义是指人类社会中的技术演进或制度变迁均有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即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还是“坏”) 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路径依赖问题首先由保罗·大卫在1985 年提出,之后W·马兰·阿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形成了技术演进中的路径依赖的系统思想,后来,道格拉斯·诺斯将前人有关这方面的思想拓展到社会制度变迁领域,从而建立起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
在诺斯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中,主要指出了三点:第一,制度同技术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会使制度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强化,即沿着良性循环轨道得以迅速优化,或者顺着原来的错误继续下滑,弄得不好,还会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的状态,一旦被锁定,要脱身而出就需要借助外部效应,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变化才能实现对原有方向的扭转。第二,制度变迁除了受报酬递增机制的影响外,还受市场中交易因素的的影响,如果没有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制度就会变得不重要。第三,制度变迁比技术演进更为复杂,政策行为者具有不同的主观主义模型,这是各种制度模式存在差异的重要因素[5]。
“路径依赖”源于制度演进过程中的正反馈机制,这种正反馈机制又通过制度的规模效应、示范效应、协调效应以及适应性预期来表现[6]。具体来说,规模效应指的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当制度主体改变现有制度形式而采用另一种新的制度形式的时候,由于惯性力量的存在,会使新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的阻碍,实施规模也会由此受到限制,这便会带来新制度实施成本的提高,但是随着新制度的实施和范围的扩大,其原始成本投入会随着相关制度实施情况所能够带来的规模扩大而有所下降,这种情况类似于规模经济所带来的边际成本下降的情况。示范效应指的是新制度实施所带来的效益会带来人们的行为追赶和效仿学习,从而使越来越多的行为主体采用该制度,加速新制度的实施和扩散,这是推动制度变迁的重要方式,但是越多的群体采用某项制度,该项制度今后的改变和转型就越困难。
协调效应指的是制度及与其配套的相关规则的协调关系,即制度主体之间为了既定的利益而相互配合的活动,这就带来了一种现象———对既定制度补充和协调的配套措施的实施会引起利益连带效应,这就像一个链条,其中任何一环发生断裂势必会引起整个链条的松散。在制度变迁中,当与既定制度相配套的相关规则建立起来之后,任何改变既定制度的行为都会对整个制度链条产生危机,不仅对制度利益主体,而且对配套制度的相关利益者都会产生影响。适应性预期指的是实施制度的主体者对已经产生效益的制度及其配套体系的心理预期会随着效益的增加而增强,并且会随着该种制度体系的实施而继续对未来的利益进行预期,这种预期一旦建立便会具有很大的稳定性,对新制度会产生潜在的抵抗力。
路径依赖所体现的是一种正反馈机制,涉及的主体行为具有强化性和稳定性,要想用其他某种新的制度代替现有制度,就必须要打破现存的路径依赖,这不仅是个制度的重新制定和实施问题,而且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整个行为主体的各方面的配合,包括组织体系、生产体系、观念体系等相关部门的一致行动。
在制度或者决策产生之初,往往是随机事件决定着制度的状态,配合制度的推广和实施,必定会有大量的原始投资成本,随着制度实施程度的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扩大,其投资成本也会随之下降,并且会有大量的行为主体参与到制度的推广过程中来,示范效应得以产生;共同利益使既定环境下相关主体行为联系更为密切,从而刺激了协调效应的产生,这种效应会使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一种依赖原有的制度框架、不愿做任何改变的现象,久而久之,行为主体的惰性就表现出来,并派生出很多非正式的共同规则出现,沿用着这些制度链条便会使行为主体产生适应性的预期;当适应性的预期状态稳定时,对原有制度的改变就变得较为困难。
对于技术融合这项特定的技术活动,路径依赖可以从技术活动主体—企业和制度变迁的主体—国家两个层面上来理解。
(1) 企业技术发展的路径依赖。
按照诺斯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理论,在企业层面同样存在类似的情况。企业的发展具有连续性,现在的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受企业前期发展的影响,今天的技术(制度) 是建立在初期技术(制度) 改进的基础上,明天的技术(制度) 进步又是建立在今天的基础之上[7],企业今天搜寻的结果不仅是一种新技术,而且是增进知识和形成明天使用的新建筑块的基础[8]。企业在任一时点上的知识存量均来自企业在过去学习过程中新知识的不断积累和对已丧失价值的旧知识的不断摒弃[9]。这种不断的积累和摒弃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特定的固有的内在价值体系和思维惯性,并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断强化这种既定生产和实践模式,使企业内部自有技术、企业文化和管理思想具有一定的刚性力量,对既定的模式和制度都有保护倾向,对新技术和制度具有一种天然的抵抗力,这就是企业技术发展过程中的路径依赖。
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路径依赖使现有优势技术和企业制度占据更多的发展空间,并且不断地自我强化、自我完善,成为企业的主导力量,意味着现有技术和制度的刚性力量会潜在地抵抗外来新的技术和制度,即使外来技术和制度比企业现有的技术和制度更为先进,也会被企业现存力量所抗拒。但是,如果这种强化现有技术和制度的情况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那么企业未来发展就会受到束缚。因此,路径依赖有助于企业形成自己的竞争力,但一味地坚持也会成为企业发展的限制因素。
对于技术融合企业而言,很重要的阶段就是自有技术与引进技术的结合。当企业存在生产要素路径依赖的时候,往往会形成人力因素或非人力因素的刚性力量。非人力因素的刚性力量很明显,无论是生产设备还是包装品牌等,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短期不可更改性;对于人力因素,以往的生产实践使得长期从事这一领域的人们必定形成了特定的生产和经营技能,知识和经验的集中认同形成了对外部新要素介入的壁垒,主要表现在企业现有技术合力的约束、企业认知层面的局限和企业文化的束缚三个方面。
当技术融合过程中企业现有技术存在局限而尚未被察觉时,往往会继续投入资源以期保证企业预期效益的出现,而短期的高效益会使企业沿用这一发展路径,继续扩张生产,导致技术局限越来越深;认知局限在技术融合活动中的反应很大,技术融合需要企业相关人员从原有的生产经营实践转到另一种模式上去,对过去路径的依赖会使这种转变变得很困难,技术融合需要群体共同的认知技能的合作来完成,单一的认知会阻碍甚至破坏融合活动的进行;企业文化是隐含在企业员工身上的特质技能,它是一种共同的价值理念,指导作用非常强大,而且一旦形成就具有无可替代的稳定性,要想改变它需要非常多的投入,企业文化越强大,统一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力量越强,异质价值观越难进入。
(2) 国家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诺斯认为,“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10],即所谓的路径依赖就是人或事物对现在发生作用的某种行为的依赖,它能够导致行为主体既定方向的不断自我强化,其结果就是使新制度的实施不能脱离原有制度的环境,而且要想使新制度更有效率,就必须使用既定的要素,这一过程脱离不开制度形成初始条件的影响和制约。因此,在技术发展路线的选择和政策的制定上,路径依赖的作用是很明显的。
一般来说,思想观念一旦在某一个群体中形成,就会体现出很大的稳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当人们对既有思想观念形成特定的认知框架后,就会形成习惯,习惯会限制人们对新的思想观念的认识、选择和使用。当习惯被一直沿用的时候,就形成了风俗。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旧制度的沿用依赖就会超过对新制度的向往。
在我国的制度变迁过程中,历史形成的“大政府、小社会”的模式影响深远。在持续了几千年的官僚主义管理体制下,“随着旧政治体制的崩溃而来的权威断层,对所有社会关系都有破坏效应。而中国人在其重建政治制度时通常也还会采用精英统治和等级权威的结构”[11]。这种治理模式导致中国公众的参与意识淡薄,在新制度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也会因为无关己事而忽视对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我国的改革总体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之前高度集权的经济体制导致了“官本位”的盛行,人们的主权意识缺乏,形成了一个“全能型”的政府。以往的每次改革都是政府自上而下进行的,人们的等待和被动接受心理形成了一种惯性思维,政府在这种惯性思维方式里易于集中地制定相关的政策。缺乏了实施主体的参与,制度的制定容易脱离实际。
因此,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得新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存在一定的障碍,在改革的过程中,对初始路径的选择非常关键,“改革能否成功,不仅取决于改革者的主观愿望和最终目标,而且依赖于一开始时选择的路径。哪怕目标是清楚的,具体措施的大方向也是正确的,可是只要在初始的路径选择上有一些细微的差错,在往后的发展中,它会按本身的逻辑,偏离原来的目标,演进到远离原来设计的另一种体制去[12]。”因此,在科技指导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国既有的管理思想占据一定的统治地位和空间,沿用即成的观念使得新科技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受到一定的限制。虽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了,但是政策的外围保障是一步步进行的,是随着技术要求的不断变化和形势的不断发展而做出的相应调整。这种调整必须要适应以往形成的思维定势和习惯,同时又要与时俱进,在某种程度上必须要打破旧的习惯的影响,这样才能做出客观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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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是一个应用很广泛的概念,几乎在各种法学学科中都可以看到,像法理学中讲述法律渊源的一般理论;比较法学中都有关于法律渊源的比较; 法制史中也都讲述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渊源,宪法学中讲宪法的渊源,经济法中讲经济法的渊源,民法学中讲民法的渊源,诉讼法中讲诉讼法的渊源,行政法讲行政法的渊源,国际法更是在开章就讲国际法律渊源。以下是今天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论中国法律渊源模式之弊端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摘要】
目前中国的法律渊源呈现出以宪法为统帅单一制的制定法模式,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弊端逐步地显现出来,其最突出表现为制定法模式工具主义。
中国是制定法与成文法的国家,其主要法律渊源有:⒈宪法。宪法是制定法的首要渊源,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基本特征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立法根据,其他任何法律与宪法相冲突无效;宪法是规定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内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要严格。因此,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⒉法律。法律是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渊源,是全国人大会及其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又分为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其闭会期间,可以由其会在不同原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相冲突的进行修改;非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和调整除基本法律以外的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方面的法律。
⒊行政法规和基本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那么,其合法性根据:一是宪法;二是法律。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规范性命令、指示和规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其法律地位低于行政法规。但应注意的是,国务院根据人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是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
⒋军事法规。军事法规是由最高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一般只及于军队内部。军事法规的合法性依据有宪法和法律。我们把产生于宪法确定体制的军事法规称为自主性军事法规,产生于法律授权的军事法规为授权性军事法规。从历史上看,我国已经有最高军事机关立法的传统,目前的中央军事机关也在行使一定的立法权。
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大及会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大及会为执行和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范围制定、发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和国务院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要报省级人大会批准后施行地,并由省级人大会报全国人大会和国务院备案。因此,这种地方性法规又可以划分为省级法规和大市级法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立了多个经济特区,其立法是一种特殊性的地方性法规。
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具有自治性的地方规范性文件。
其不同于一般地方性法规的特点是:
⑴其立法依据不是一般政府的权力,而是民族地方自治权;
⑵立法机关只能是民族自治机关,而且只能是人大,不包括其会;
⑶其立法权限较大,可以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精神的前提下,作出变通性的规定;
⑷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会批准后生效,而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生效,并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会报全国人大会备案。
⒎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只国务院各部委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在各部委管辖范围内生效,其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它只是一种“准法源”或者是“参照性的法源”。地方规章是指省级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文件。与部门规章处于同一个层次,也是“准法源”或“参照性法源”。另外,经济特区的规章效力与一般地方规章效力相同,其内容仅限于经济领域,经济特区的规章可以与全国性的法律有所不同。
⒏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规定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法律等方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在通常被认为是法律渊源。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这种国际惯例是在按国际法行为必须的或正当的信念下形成的。
⒈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的必然性[2]。
中国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是由我国法律发展的历史传统造就的特殊法源思维方式造成的。主要表现:
⑴从历史上,中华法系的主流是以制定法为法的主要形式,令、格、敕、例都是低一级的法的形式。尽管在历史有过以例破律、律例合一,只不过是一种例外而已。
⑵从中国法律形式受外来法律形式影响来看,主要是以日本法、德国法为模式。而这两者是大陆法系,而大陆法系是以制定法为其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把制定法作为主要法律形式与中国固有的法律思想相吻合,易被中国人所接受。
⑶解放后,中国的政治态度受苏联的影响,法制建设多以苏联为楷模,而苏联的法律形式也主要是制定法。第四,从理论上讲,新中国的诞生既社会主义在东方的胜利,也是中华民族摆脱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开端。中华民族以独立的民族国家形式在世界出现,必然强调国家主权及国家权威,废除帝国主义强加在中国头上的不平等条约,特别是新中国的政权性质与旧社会的根本对立。因此,需要制定法巩固国家政权,制定法便成为我国的主要法律渊源形式。
⒉中国制定法法律渊源模式的主要弊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不断地复杂化,使制定法越来越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制定法的调整和社会需要之间产生了许多矛盾,这集中地体现出制定法法律渊源的主要弊端,主要表现在:
⑴法律效力的滞后性与社会关系的相对超前性产生了矛盾。因为制定法的形成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即起早、审议、讨论、通过、公布等环节,其效力始于公布之日或者之后的若干之日。这时社会社会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甚至是巨大的变化。而这些变化是制定法所无法预见的。另外,制定法是对以前法律实践活动的阶段性的总结,又是针对未来生活规范的预选设计,也不可能包括所有的现象,更不可能未卜先知。因此,制定法对其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就失去了相当的针对性,制定法当然不能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
⑵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与社会关系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由于制定法是对一定阶段成熟的社会关系的阶段性的总结,一经制定就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与不变性,因为在制定和修改上要受到很多的限制,即使需要修改也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这些因素就导致制定法具有更强的静态稳定性。相反的是,社会关系却是不断地发展变化的,而且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化,这种绝对意义上的变化性是与制定法的静态稳定性产生了很大的矛盾。而且,极有可能造成的是社会关系的巨大变化是对制定法规范的公然违反。
⑶制定法的抽象概括性与社会关系的具体复杂性的之间产生较大的矛盾。由于制定法是一种具有很强抽象性和一般性的行为准则,它要对复杂的社会关系尽量地作出一定的规范,再由于语言文字本身所具有的抽象性的特点,因此,制定法只能作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因而具有很强的抽象性。但是社会生活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以及不断地发展变化性造成更高程度的复杂性,也就个案的具体性体现,那么,这两者的之间的矛盾就会产生一定的对抗。
总之,制定法是不能解决这个矛盾的。⑷制定法的统一性与各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性之间的矛盾。我们知道,制定法是一种普遍性的行为规范,需要对各种具体的行为都要作出一定的规范,对他们都有普遍性的约束力,所有的社会成员必须一体化的遵循制定法的规定。可是,我国的地区差异很大,各地情况异常的复杂,尤其是沿海与边疆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特别在文化、信仰、风俗、习惯等方面差距巨大。在这样的不平衡的大环境下,适用具有高度一体化的制定法,而区分各地的具体情况。如果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实施统一的制定法,势必什么造成许多困难和其他的一些负效应的。
可以说,制定法所具有的这些一般意义上的弊端是不能运用制定法本身来解决的,不可以运用制定法的自我调节或者政策来代替法律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的。
法律工具主义指法律的适用主体把制定法仅仅当成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与工具,他们需要制定法时才予以适用,而制定法本身没有独立性的价值,是处于被他人利用的地位。
制定法的这种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3]⑴制定法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认为法律是实现阶级意志和阶级统治的工具,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斗争的“刀把子”,法律的价值首先和主要的是维护阶级统治和镇压阶级压迫。⑵制定法是经济工具,主要是因为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那么制定法就是构成了经济实现的工具。⑶制定法是国家的工具,是指制定法国家是目的,是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手段而已。⑷制定法是政策性的工具,表现为法律使政策规范化、稳定化的工具。⑸制定法是道德的工具,即制定法是维护统治阶级道德和制约非统治阶级道德的工具。
制定法工具主义的最大弊端是对法治所造成的影响,因而,它是法治实现的最大障碍,也可以说,重视制定法也不上重视法治。
其一,制定法工具主义违背了法治的基本要求。法治的基本要求是:⑴权自法出;⑵法大于权;⑶人从于法;⑷违法有责;⑸立法公平。这种制定法工具主义与法治间存在很大的差别,表现为:首先,制定法工具主义宣称一个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阶级意志在阶级社会的永恒存在。其次,制定法工具主义为统治阶级乃至个人以及其所代表的权力凌驾法律之上打开了方便之门。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弱化了责任意识,权力行为的社会制约性大大下降。
[4]其二,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了人治的理论基础。人治的基本精神是:⑴法自权出;⑵权大于法;⑶人高于法;⑷责任失衡;⑸立法等差。这种工具主义主要表现为:首先,立法公平的思想在这里被斥为异端,立法等差仍有坚实的基础;其次,对国家意志的强调也是制定法工具主义强化人治的重要表现;最后,制定法工具主义对法律的制裁功能的无限扩大强化了国家机构的控制功能,弱化对国家权力运行的社会性监督,使人治盛行。[5]
[1]中国目前的法律渊源基本上是制定法模式,不论是从历史传统上看,还是从当前来看,都体现了浓厚的制定法色彩,另外,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应该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但考虑到其所具有的特殊性,特别是与内地的法律渊源有很大的不同,我们论述法律渊源时没有把此考虑进去。中国除了制定法法律渊源外,还有一些其他形式的法律渊源,但仍然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地方没有达成一致性意见,他们是否是中国的法律渊源,例如,判例、习惯、政策等问题,在此也没有论述到。为了研究中国当前的法律渊源,仅仅研究其制定法的表现形式,表明我国的法律渊源基本上是制定法模式。
[2]陈金钊.法律解释的哲理[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199-200.
[3]这些表现主要是根据谢晖先生的观点深化而来的。参见谢晖著:《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462-465页。
[4][5]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M].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490-491;49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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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在我国经历了先秦(现象普遍存在,儒家思想中禁止再婚)、秦汉(行为依然存在,但是限制思想进一步系统化)、魏晋南北朝(法规沿袭前朝,言论有所放宽)、隋唐(再次放松)、宋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明代(较唐代更为宽松)、清代(妇女改嫁要受到强大的宗族阻力,法规也有刑法的规定)至国民时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的发展。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再婚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法律透视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古史,浩浩五千余年,本文试图在纵向的历史发展中分析妇女再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观念的演变。同时,由于在中国古代那样的“前市民社会”中,民间习惯和道德观念(即广义上的“习惯法” )对于人们生活的影响往往不逊于国家的制定法,笔者在每一个历史断面上,都对当时制定法以外的道德观念以及社会舆论的演变过程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通过对历史的追述,尝试提出对此问题的一些粗浅思考。
按照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代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性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性行使再婚权,往往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下降。文明社会以后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括再婚权,也必然受到限制,中国古代妇女的情况也不例外。
不过,始终处于独立发展状态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以及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很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有明显的独特之处。 《儒林外史》中王三姑娘在父亲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运,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至今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人们为旧时代妇女的命运唏嘘不已。人们留下了这样的印象:中国古代妇女是被严格要求从一而终、决不可以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确地了解中国古代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时代尚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制度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普遍这些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制度也在不断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以后的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提倡。 表现在婚姻制度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以后已经成为社会观念普遍尊崇的婚姻原则。另一方面,某些问题上,仍留有一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 按照周礼的规定,男性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如果元配妻子亡故,理论上男子不能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必须保留亡故妻子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习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
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这样的惯例:每一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取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性》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是,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还未广泛地流行。这是因为: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性的高地位还有一定的遗存;另一方面,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使得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古代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时代,旧有的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体现在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主张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是一般的学说,没有什么普遍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惨重,生产力的发展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使得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重要。于是,连青年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屡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竟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受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普遍。从现存的关于先秦时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 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一定限制的,即必须为丈夫服满丧期,必须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受到忽视。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丈夫,丈夫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非常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 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认为并非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提倡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出自己的影响力,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 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以后,这种举动变得非常频繁。 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人们的社会行为。
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有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际生活中,妇女再婚的现象屡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这样的身世并没有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由于传奇的经历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书·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简直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马上就有众多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三国时代,由于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要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就算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后来失宠,据说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说。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时间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以及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时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尤其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制度上,各统治王朝由于时间短暂,忙于应付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制度改变不大。 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以及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由于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发展阶段。反映在家庭法领域,妇女的地位略有提高。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普遍,刘宋朝的公主普遍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 但是,南方到了梁代以后,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父母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这样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 同样,在北方,即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妇女节义的论调始终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些汉族政权的措施的一种举动。
隋唐时代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由于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重视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很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显得非常宽容。 具有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情况下,自身对妇女的再婚曾经毫不在意。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如此,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程度上被人们遗忘,即使是主张道德文章的正统知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说不定才是不正常的。 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众所周知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些在后人看来属于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司空见惯。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普遍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不是毫无限制。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父母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由于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乏,这是我们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得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 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有大力提倡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解释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分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很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注重贞节的时代,父母、祖父母很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时代。所以,有唐一代,尤其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屡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掌握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性。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提倡。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略的境地。究其原因,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手段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原因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从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情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我们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的宽容、先进的制度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另一方面,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须知,这点理性的光芒马上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是,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很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票据在交易中广泛使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发展,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制度的完善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 – 理学。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流行。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制定的公主不得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 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很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是,南宋以后,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不遗余力地推行,控制了知识分子的观念;另一方面,其在社会生活中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以后,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一般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状况也逐渐减少。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
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首次将其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各个领域优秀的妇女,如拯救父亲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丈夫的乐羊子妻等,相当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保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认为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 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以后不久,赵明诚就去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婚后发现丈夫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共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是,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经历却往往被欣赏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认为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人们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
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如此的。但是,长期以来,儒者提倡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大夫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是,宋代以后,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原因非常复杂,详细分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大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一、众所周知,随着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大胸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大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越来越干预人们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动了教育的发展,但这同时也促使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读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自己的社会基础。有些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许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些成文族规往往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款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是,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时代。一方面由于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另一方面,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习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盛行兄死,嫂改嫁于弟的习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要求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说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人在国力虚弱的情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您没有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脱落,不能侍奉您,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您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这样哀求别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习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
元代时,该习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很多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习俗中,本属于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习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是,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难以接受,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得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如果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以后,对于收嫂给予了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制度,象侄儿收养婶母、兄收养弟媳,因为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地区实行。 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得被强制改嫁。 至元十三年三月,户部在上奏中认为“今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得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随着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些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明清时代,我国的封建制度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势力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残酷程度。《大明律》首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是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维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预。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
《大明律》中还首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妻子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了。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解释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 《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有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父母、父母,及夫家之祖父母、父母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
自古以来,父母、公婆是可以不顾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不过因为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认为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很值得注意的。明清时代,封建的宗族势力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大量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款。在当时,国家制定法,尤其是民事规范,实施的效果是要打很大折扣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实际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首先就要遇到极其强大的宗族势力的阻碍。明清时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身业已腐朽的制度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提倡。
《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如此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大量的涌现,我们都能感受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不过,笔者以为,明清时代的妇女再婚在实际中受到很大阻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大量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因为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
明清时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能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分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许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些作品中,我们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不是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带着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特别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能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使得我们了解了该问题的各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我们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
清末起过渡作用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父母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同的只是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制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守旧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主张沿用传统的宗族、家长、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主张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先进的西方理念和制度,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国民政府制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很多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制度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妻子再婚必须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得再婚的荒谬制度也随着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
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得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制度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代的制度有类似之处,实际上完全出于不同的立法目的。中国古制主要是为了体现宗族制下的伦理道德,体现夫权在其死后的延伸。而现代“待婚期”制度主要是基于这段时间内如果有子女出世,便于确定其生父。所以一旦妇女生产完毕,就不受待婚期制度的约束而可以自由再婚。虽然如此,广大妇女在二十世纪初还远没有取得自由的再婚权利。大量的族约乡规不顾成文法的规定,继续限制妇女的再嫁。再加上国难不已、经济发展有限,文化教育的推广也成效不大。这使得当时的《中国民法典》没有在中国民间、尤其是广大乡村得以切实地遵守、执行,很大程度上成了一纸具文。妇女再婚权的束缚,一直非常严重。直到解放初期推行新《婚姻法》之后,由于大规模的宣传和经济基础的改变,民间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才渐趋转变。
1.在研究中国古代妇女再婚问题上,一定要区分法律的规定、道德的要求以及社会舆论的评价 。中国古代历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始终变化不大。那就是,女子再婚应被允许,只有特殊情况除外。如“居夫丧不得再嫁”等限制是周礼中已有的原则,只不过贯彻得越来越严。命妇不得改嫁虽然正式进入法条是在元明以后,但这之前实际中早有了类似的观念。而中国几千年的古代社会中对于该问题的道德评价也差异不大,那就是从《礼记》时开始的对妇女再婚行为的鄙夷和否定。其理论基础两千多年也未变,就是基于对夫妇关系有如天与地的区别这种尊卑关系式的理解[32]。妻子当然要生前侍奉其夫,丈夫死亡或者被夫抛弃后仍要在夫权的余威下度过余生。
但是,几千年来,对于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最初社会舆论和法律的规定是几乎一致的。那就是:节妇是应受到崇敬的,但再婚行为也不是什么大罪过。从先秦至于唐末,基本都是如此。其间,两汉和南北朝晚期,官方言论一度对于妇女贞节问题比较强调,社会舆论,尤其是贵族社会的舆论,曾倾向于对妇女再婚的负面评价,但都没有走到凌虐人性的地步。宋以后,社会舆论明显地偏离法律的规定,而趋近于儒家传统道德的要求。把一项本来只有少数品行高洁之人才能做到的道德要求向社会公众提出,或者只能使该要求彻底虚伪化、无人遵守;或者会造成弱势团体的大量悲剧。而中国古代的妇女,恰恰不幸属于第二种情形。
所以说,妇女再婚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在中国古代社会经历了由法律层面向道德层面的逐渐变迁。考察这一过程,既使我们在学习研究中避免混淆不同问题、作出错误结论,也能为我们在法理学研究中对法的不确定性、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价值评价等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资料。
2.中国历史上社会舆论和法律对妇女再婚问题比较宽容的几个时段,恰恰都是受到了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 。不可否认,游牧民族历次入主中原,都曾经给中华大地带来巨大的灾难。作为较低生产力和科学文化水平的代表,他们的到来经常使社会发展停滞、经济文化产生暂时的倒退。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存在。少数民族文化相对地受礼教思想影响较少,比较丰富地保留了一些人类幼年时代男女平等、原始民主等思想的遗存。表现在妇女生活的领域,少数民族妇女往往较多地具有展示自身才能的机会,其在社会生活和政治领域的地位也不绝对地低于男子。对于妇女再嫁,他们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中也少有限制。
比如北魏、北齐、北周等政权的皇后都有夫君驾崩后改嫁的例子。这些思想风尚随着民族的融合在中原地区传播,对于中国历史上几次妇女地位的相对提升,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北齐时,民间就有以女性为户主的习俗。隋唐时代妇女地位的相对提高与此也有很大关联。及至元代,社会风气对妇女再嫁问题的评价也暂时地缓和。虽然,这些清新的风气都在延续一段时间后渐渐消退,汉族传统的礼教思想随着少数民族汉化程度的加深而重又占据了统治地位,但仍应该肯定它们在中国历史上的积极作用。
3.当今,我们致力于维护妇女权益、提高妇女地位,社会观念转变之艰难和重要性远甚于法律条文的修订 。如上所述,我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的最大障碍,决不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上,而在社会道德观念和社会舆论的评价之上。正是后两者在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恶性而畸形地发展,使得广大妇女饱受摧残。而且,在中国古代这样一个超稳定的农业社会之中,社会道德和民间习惯往往比制定法有着更大的威严,并且不能轻易地随着制定法的规定而改变。众所周知,我国古代制定法一向禁止居父母丧而嫁娶、禁止小叔收嫂(元代例外,已如上述)。但是,据民国初年的调查,小叔收嫂在山西、江西、安徽、湖北、湖南、陕西、甘肃等省的民间习惯中都有存在,可以说比比皆是。
湖南、福建两省还有“孝堂成亲”之俗,专门订在父母丧期嫁娶。究其原因,固然是由于民众处于赤贫的状态之中,顾不得什么礼教规定,但是,民族文化的深层缺乏对制定法的关注和尊重也是很重要的一点。因此,仅凭纸上的条文设定,还不能使中国的妇女完全自主地享有本应由其享有的全部权利。社会观念的问题不解决,妇女就不可能完全消灭从一而终的陋习。比如:二十世纪中叶的内战使台湾与祖国大陆分离。半世纪以后,探亲者归来还能发现很多结发妻子始终未曾改嫁,苦熬一生,盼夫归来。从情感上来说,她们当然是很值得尊敬的,是否再婚也是个人自由,无可指摘。但是我们从这一幕幕的人间悲喜剧中,是否感受到了一些几千年来的道德规范久久不肯消散的力量呢?
毕竟,中国妇女在近一个世纪以来已经走上了独立、自强的道路。妇女再婚权这样一个能折射出妇女在社会中整体地位的权利,在今天获得了比中国历史上任何时代都要普遍的赞同。但是,“路漫漫其修远兮!” 要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以及妇女再婚权利的完全自主,我们还有相当艰巨的任务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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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存废,历来就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在今天全球广泛探讨死刑存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时候,笔者的视角之所以再次投向“死刑”——这个据说至今已讨论了二百多年的陈旧话题,是因为这个话题无论过去和现在都有很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笔者很难找到一个论题,能像“死刑”一样,有如此广泛的涉及面,对其的争论几乎波及到世界上所有国家,从政府官员、学者到普通百姓也都参与了争论,争论涉及到法学、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心理学、以及宗教、哲学等学科领域,以至对它的探讨远远超过了其作为一种刑罚手段本身的意义…… 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从法律文化视角解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 要】我国自古代社会,死刑就被广泛使用,之后又存续上千年之久,其背后有着深厚的法律文化基础。法律工具论、复仇报应观、淡薄的权利意识是我国死刑植根的法律文化土壤。死刑的存废已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激烈争论,我国法学界在中国死刑存废问题上也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很少以法律文化为分析视角,但其实法律文化应是考虑死刑存废问题时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
死刑是我国最古老的刑罚,在当代刑罚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位置。面对日益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国际化趋势,在现代社会法治文明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死刑制度面临着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有关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日趋热烈。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正废除了13个非暴力经济型犯罪的死刑规定,再次引发了学者和民众对中国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
讨论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不能仅仅跟随世界潮流,一味追捧西方的观点理念,而是要立足我国国情,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探讨入手,深层次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死刑能在我国存续这么久,就一定有其合理性,与我国的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但对于任何存在之物,我们都要持一种质疑态度,尤其在当代社会,死刑制度仍然具有合理性吗?我国支撑死刑制度的法律文化是应该予以维持的吗?
还是说,死刑应该被废除,我国的法律文化应该进行新的建构。如果要废除死刑,是要立即废除吗?我国目前存在立即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条件吗?如果不存在这样的法律文化基础,对死刑的存废,我们又该选择什么样的道路呢?带着这些问题,笔者进行了思考。本文选择了法律文化的视角,以此来试图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问题。
从法律文化的视角解析中国的死刑存废问题,首先涉及到对法律文化这个词内涵的界定。“法律文化”这一概念在世界范围的出现,大约是20世纪60年代的事情。在美国,这一概念最早始于1969年,在苏联,最早始于1962年,在日本,最早始于20世纪60年代。而在中国,将法律文化作为一个新的概念和问题进行研究,最早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经过近10多年的研究,这一概念基本得到中国学术界的认可,获得了作为一新文化概念的“合法性”地位。法律文化最初是指观念之法,及特定社会中的人们对法律的认知、价值、态度。但随着这个概念的广泛传播,学界对这个概念逐渐形成不同的理解。第一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作为文化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范围上包括全部法律现象。第二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法律传统。第三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等同于法律意识。第四种常见的理解是把法律文化视为一种解释方法。以上这些理解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文化的某方面内涵。法律文化概念具有复杂性,任何人都有权界定法律文化的含义,换言之,任何人都不应垄断对法律文化概念的理解。笔者在本文中将法律文化概念的核心界定为法律观念,这种观念通常是特定历史的产物并与文化密切关联。
法律文化并不是一代人创造出的精神财富、形成的观念,而是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文化不断积累的过程。法的成长、变迁、现代化,从根本上说是一个文化变迁的过程。所以,中国死刑的立法同样也摆脱不了自身文化的限制和影响。因此,认识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也应该从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去探求。
死刑作为以剥夺人的生命为内容的最为严厉的惩罚,就我国而言,它是如何产生的,在法律文化的视角下如何阐释死刑的产生呢?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因而对刑罚产生的文化阐释自然可以适用于死刑。对于我国“刑”的产生,古往今来,观点纷呈。
(一)刑源于天之说
刑源于天之说是关于刑产生原因的最早的学说。如《大禹谟》称:“故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孔传》称:“民所叛者天讨之”;《详刑要览注》亦称:“讨罪用刑,一出于天,非可得而私”。按照刑源于天的观点,刑源于上天安排,是天赋的。这种观点的出现有其历史必然性。因为在人类社会早期,民智未启,生产力水平低下,对于种种难以理解的自然现象无力解释,于是统统归于上天。在此基础上,在法与刑产生之后,因无法解释其产生原因,人们便自然而然地将之归结为上天的安排。这一观念的出现可以理解,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刑源于天的观点显然是荒谬的。
(二)刑源于兵之说
关于刑来源于战争的说法,历史上,赞成者甚多。《汉书?刑法志》载称:“黄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辽史?刑法志》称:“刑也者,始于兵”;《商君书?修权》称:“刑者武也”;《孙子注》称:“兵者,刑也”。这些都是兵刑不分的说法,正是由于这些兵刑不分的记载,钱钟书说:“兵之于刑,二而为一也”。也因而有学者认为,刑起于兵,兵不离于刑,兵刑交用。
(三)刑源于定分止争之说
这里的“分”是指“土地财货之分”,及我们讲的财产所有权。商鞅曾经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韩非说:“是以古之易财,非仁也,财多也。今之争夺,非鄙也,财寡也。轻辞天子,非高也,势薄也。重争土壤,非下也,权重也。故圣人议多少,论厚薄为之政,故罚薄不为慈,诛严不为戾,称俗而行也。”荀子提出:“物不能谵则必争,争则必乱,乱则穷矣。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使贫富贵贱之等。”“古之圣人以人之性恶,以为偏险而不正,悖乱而不治……重刑罚以禁之,使天下皆出于治,合于善。”持刑源于定分止争观点者认为,刑罚之所以产生,死刑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人性有着自私和纷争的弱点,出于避免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就必须由公权力机关制定出一系列规范或制度来约束人们的种种不规范的行为,死刑就是其一。
(四)刑源于复仇之说
这一观点十分流行。在原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的氏族,为了维护本氏族成员的安全,当本氏族成员遭受外族侵害时,本氏族就会对外族采取以血复仇的方式进行集体性对抗。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生活的发展,氏族观念逐渐淡漠,血族复仇演化到血亲复仇,又进一步进化到同态复仇。同态复仇在复仇对象和程度上都有了更明确和严格的限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就是它的形象描述。但是至此,以血还血的复仇还是一种私力的行为。当国家体制逐渐形成,这种“以命抵命”的私力复仇,逐渐被国家公共权力取代。这样,同态复仇就以国家依照法律而杀人的样态得以延续,即死刑。
每一个法律规范、每一种法律制度都植根于一定的法律文化土壤。自公元前21世纪国家产生直到今天,我国四千年始终保持死刑,重视死刑,甚至相当多的时期滥用死刑。这种状态的存在,与中国特有的法律文化有关。
(一)中国传统的法律工具论
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以工具价值取向为主导的惩戒性法律文化,法律历来被统治阶级作为治国治民最有效的镇压工具。“刑”被认为是治国之“大柄”,“以刑去刑”是认定的可以实现的价值目标。尽管受到儒家思想的批判,他们企图以“以德去刑”代替“以刑去刑”,也尽管儒法合流后,表面上宣扬的指导思想以儒家的“以德去刑”占主导地位,但是,在司法实践上,往往又是以法家的重刑治国的主张更容易为统治阶级所乐用。虽然封建社会的一些开明君主曾经一时设法限制过死刑、废除过死刑,如唐太宗在贞观年间以加役流代替绞刑(实际上废除两种死刑中的一种),唐玄宗在天宝六年完全废除死刑,但是,曾几何时,庶几无闻,死刑照常施用,而且愈后愈多、愈后愈滥,如宋以后的凌迟刑、剥皮刑等更为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被大量长期地施用。“杀人能立威”,死刑被视为一种有效的统治、镇压工具而得到推崇。
(二)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观
中国传统的“复仇、报应”文化根深蒂固。复仇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其在法律制度中的发展趋势基本呈马鞍形趋势:鞍头是汉朝,鞍底是唐朝,鞍顶是元朝。明清的刑律中同样规定了复仇的内容。可以说,复仇在中国传统法律中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而是一个关乎社会人伦道德的及法律内在精神和外在标榜一系列纠缠不清的社会问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佛教讲究轮回,讲究因果相循。佛教自身反对杀戮,但是南朝以后由它带来的因果相循思想却被人们用来看待死刑。如果杀人被认为是因,那么判处死刑则是种下这个因后所带来的果,这一点也不奇怪。提倡“隆礼重法”的儒学大家荀子主张罪行相称,反对刑罚过轻或过重。他说:“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凡刑人之本,禁暴恶恶,且惩其未也。杀人者不死而伤人者不刑,是谓惠暴而宽贼也,非恶恶也。”在荀子看来,刑罪相当才是合理的,也才是有效的。荀子罪行相称的主张,实际上强调了刑罚的两大基本功能,即实现报应正义和预防犯罪。在荀子看来,杀人者不死,是刑不称罪的轻刑,是他所反对的。另一位儒学大家孔子也主张等值的报应。《论语》记载:“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子曰:‘何以报德?以直(值)抱怨,以德报德。’”其中,“直”可用为“值”,有对等相当的意思。可见,孔子也主张等值报应观。总之,中国古代的报应、复仇观念根深蒂固,杀人者偿命,这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存续有重要影响。中国的权利意识淡薄
中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专制、特权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一部分。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几乎全都是义务性规定。中国封建社会就好比一个金字塔。黄帝居于塔尖,高高在上。“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每个人一出生就被三纲五常所定位。连你的生命都不属于你自己,人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在封建社会,没有宪法不说,封建社会长期奉行的是“德主刑辅”的政策。德,从根本上讲是义务;刑,仍是义务。
1908年,晚清政府公布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但其核心不在于保护公民权利,而在于维护“君上大权”。义务本位、专制、特权,必然导致漠视公民私人权利(包括生命权)的文化传统。清朝政府灭亡之后,中国虽然也经历了彪炳史册的五四新文化运动,但是“救亡压倒启蒙”,启蒙还远远没有完成。北洋政府时期,军阀混战,你攻我杀,谈不上什么权利,更别提生命权。国民政府时期对共产党员大肆逮捕屠杀,宪法更是徒有其表。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大大促进了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尤其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首次将“人权”概念引入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人权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中国公民的权利意识离依法治国所需要的尊重权利、尊重生命权的法律意识仍有不小的差距。
(一)我国废除死刑的可能性
目前我国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十分激烈,但很少有学者在我国法律文化的背景下分析中国死刑的存废问题。但法律文化无疑是影响死刑存废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笔者欲从法律文化角度来分析我国死刑的存废。首先,我国废除死刑在法律文化层面具有可能性。
我国古代社会虽然坚持重刑主义,强调死刑在维护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但同时“慎刑”思想也是古已有之。儒家重德轻刑,以孔子的“仁”学理论,孟子的“仁政”学说为基础构建的儒家法律思想体系,是我国废除死刑的法律文化之根。在废除死刑上,我们除了借鉴西方的法律文化和理念,也可以在我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中寻找到依据。死刑在历史上固有其作用,但其消极影响在长期使用后突出地表现了出来。“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如果只是一味地重视死刑,死刑施用不仅没有示惩作用,反而助长凶暴之风。主持清末法制改革的沈家本以唐代前后两次在死刑减省和废除举措不同带来的社会治理效果而异的例子加以佐证。建国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西方自由、博爱、民主、人权等思想传入中国,深深影响了国人的价值观念。目前人权的呼吁在我国已得到广泛关注,如,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与人权相关的学术研究成为学界一大研究热点,人权团体组织的活动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这些都印证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兴起和发展。不难发现,近现代西方一些国家在废除死刑时都以保障人权作为一个重要理由,因而,笔者不禁推断,随着保障人权的思想文化在我国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接受,废除死刑是可能的。
(二)废除死刑的时机不成熟
虽然,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就现阶段而言,废除死刑的时机并不成熟。“废除还是保留死刑,归根到底,取决于一个社会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宗教信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结构、法治状况特别是犯罪态势等诸多因素的制约。”法是生成的,而非单纯的国家机构单方面进行的国家立法活动。“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死刑在中国实行了数千年,是中国法律文化中积淀深厚的东西。“杀人偿命”一直都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复仇报应观念的残存、法律工具主义的盛行、权利意识的淡薄,成为当下中国死刑废除必须正视的社会基础。在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中,杀人者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封建制度
传统的长期延续,国家权力随意侵入私人领域,法律是义务本位的,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推行的功利性、政治性死刑制度强化了权力的控制作用,削弱了对权利的保障作用。因此,中国要废除死刑,就必须加强法律文化建设,消除以上文化观念上的羁绊。否则,有可能像美国及少数国家一样,废除死刑后又恢复,导致法律权威在公民心目中的破坏。一个国家的现代化,首先是人的现代化。而人要现代化,则必须改变传统的观念。今天,不是过去的简单重复,但今天的法律会包含过去的传统;未来也不是今天的直接翻版,但未来的法律定会承受今天的经验。加强法律文化建设,对于公民来讲,就是要转变观念,就是要改变不符合法治社会的思维方式,转变过去的不适合死刑废除的价值观念。彻底消除报应、复仇观念,真正地尊重权利,这些价值观念只有植根于中国的文化土壤,并得以积淀下来,进而成为民族法律文化的一部分,我们才可以说,在中国废除死刑的时机已经成熟了。
(三)现阶段的道路选择――逐步废除,严格死刑司法适用
死刑废除论所提出的死刑的种种弊端都是不可否认的,同时我国废除死刑具有可能性,但是目前我国废除死刑的时机还不成熟,我认为,我国应该选择逐步废除死刑、严格死刑司法适用的道路。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使得主张取消死刑的学者初步实现了死刑在立法中减少的目的。这次修正案调整了死刑和自由刑之间的关系,缓和了我国现阶段出现的“死罪过重、生刑过轻”的情况。在取消一些罪名的死刑的基础上,适当地延长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可以对一些主观恶性比较大的罪犯实施有效的刑事处罚,能够更好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完善死刑和自由刑的衔接,是欲废除死刑所必然要做的准备工作。《刑法修正案(八)》阶段性地实现了死刑废除后的替代措施。
在逐步废除死刑的同时,严格死刑司法适用,是现阶段的选择。通过现阶段有效的司法控制,可以为死刑的全面废除做准备。我国刑法中许多罪名规定的死刑都是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定刑,即这些罪名将死刑、无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进行并列规定,由法官选择适用其一。司法工作人员应妥善地运动死刑法定刑的可选择空间,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让死刑成为最后迫不得已的选择。在司法实践中,死刑案件往往都是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因此死刑案件的判决通常会面临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现代社会媒体舆论的发达,加之民愤情绪的支撑,司法审判往往会在死刑法定刑可选择的空间内选择死刑,来达到相应的社会效果。这是在司法控制的范围内应该注意的错误取向。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遵循成文法国家的司法体例,在司法实践中尊重成文法典的权威,要求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样的法律理念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法官的恣意,但是在我国传统死刑观念的影响下,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死刑的司法适用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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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中国水泥行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包括规模结构、技术结构和产品结构在内的产业结构不合理成为制约中国水泥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水泥产量大、企业规模小、市场集中度低、技术工艺落后和产品质量低是目前中国水泥行业的主要特点。以下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水泥市场营销模式分析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摘要:中国水泥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营销是最大化获取市场份额的主要途径,怎样在白热化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是水泥企业管理者最关心的问题。针对于此,对中国水泥市场营销模式进行分析,以对水泥企业营销给予参考。
关键词:中国水泥;市场营销;模式分析
中国水泥市场营销战略突出呈现为“市场营销组合”战略模式,即“竞争模式”与“水泥企业市场营销”相组合,为企业市场营销战略关键组成部分。市场营销战略即是企业依“可能的机会”,选取目标市场,且计划将为市场提供具吸引力的“市场营销组合”。中国水泥市场营销组合内很多可控变量,概括为“产品”、“价格”、“地点或渠道”及“促销”四个基本变量。下面分别由“产品”、“价格”、“渠道”与“促销”进行水泥市场营销模式分析。
市场营销组合为“复合结构”,产品整体概念包含“有形产品”、“服务”与“品牌”。水泥企业产品营销策略于三个层次上需具独特价值取向,市场营销竞争模式中“品牌影响力”与“渠道整合力”具关键影响。价值取向皆以品牌为中心,于“有形产品”层面突出“质量稳定性”,于“服务”层面突出“产品内涵丰富化”,于“品牌”层面突出“品牌一元化”。
(一)有形产品,质量稳定性取向
有形产品为满足“客户需求”的载体,一般呈现产品的“质量”、“性能”、“特色”及“包装式样”等,为品牌“价值及影响力”的根本,因水泥产品于“性能、特色及包装”等差异小,质量即成为有形产品“品牌价值”最直接反映。由中国水泥行业现状,高质量同质化,“质量的稳定性”是评价水泥质量的“重要标准”,亦是名牌产品“重要特征”,水泥产品质量波动大,将给工程质量带来极大隐患,严重影响用户的“使用信心”,此为“重点工程”在价格较高的状况下仍选取质量稳定的水泥的重要原因,企业市场营销量通过“质量稳定性”得到强有力体现。由实质而言,水泥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为品牌影响力主要“物化表现形式”。
(二)品牌,一元化品牌取向
“品牌”是企业给予用户的“心理承诺”,以用户角度看,其主要体现于“企业形象”与“产品形象”,“产品形象”主要呈现为“产品差异性”,企业形象体现“企业个性”,突出“企业精神”,让用户产生“认同感”,进而提高促销水平。伴随水泥业工艺结构的不断加快调整速度,产品“同质性”倾向愈来愈强,包装形式亦由“袋装”向“散装化”发展,品牌单纯依靠产品的“特性优势”与“外包装”而奠定的个性不再明显,水泥品牌将由“产品品牌”向“企业品牌”转化。由此,“一元化品牌”将成为水泥企业关键“品牌策略”,其基于突出企业形象而达成“企业形象”和“产品形象”统一性,依凭企业“独特文化”、“价值观念”、“团队构成”、“技术特色”及“企业资产”等软件,逐渐构建一种“组织联想”,且经“舆论、广告及促销”行为传播于“用户脑海”中,让用户对企业“自发地”形成良好印象,进而为水泥企业市场推广带来巨大推动效用。
(三)服务,产品内涵丰富化取向
服务,作为“产品整体概念”有机组成环节,随竞争加剧日益突显其重要性。“服务”成为企业“寻求差异化”及提升“产品附加值”的重要手段,“产品内涵”通过服务得以“丰富”,最大限度实现客户价值,对“品牌价值塑造”及“客户关系维系”发挥重要作用,故此服务策略,实际上为企业“品牌影响力”及“渠道整合力”的综合体现。水泥产品以“品牌影响力”与“渠道整合力”入手,其服务策略重点基于“产品内涵丰富化”,将“产品内涵”延伸为客户解决方案。
水泥企业产品价格受“市场需求”、“成本费用”及“竞争强度”等因素作用。企业拟定价格时需全面考虑到上述因素,可实际拟定定价策略之时,需依具体市场特征及企业状况,侧重某方面因素。总体而言,企业定价策略具体有“成本导向”、“需求导向”及“竞争导向”三种。依当下中国水泥的“行业结构”、“市场结构”及“未来发展趋势”,立足于“市场需求特点”及“竞争强度”,构建于“成本领先”基础上的“竞争导向定价”原则为中国水泥企业必要选择。“成本领先”竞争优势的确立,为水泥企业的“规模扩张力”及“资源配置力”综合效用的结果,无论市场结构为“完全竞争性市场”,或“寡头竞争性市场”,竞争导向定价皆为“同质产品”市场上的惯用定价手段。
当下市场经济环境里,“生产者”和“消费者”在“时间”、“地点”、“数量”、“品种”及“信息”等方面存有许多差异与矛盾,分销渠道即可解决上述差异与矛盾。分销渠道,意指商品与服务由“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过程里,取得此商品与服务的“所有权”或者帮助“所有权转移”的“所有企业及个人”,故此,分销渠道包含“经销商”、“代理商”及处于“渠道起点与终点”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主要职能为“研究”、“促销”、“谈判”、“接洽”、“融资”、“配合”、“物流”与“风险承担”,由渠道类型,依“分销渠道”层次分为“直销”与“经销”,“经销”依分销渠道宽度分为:多加经销商的“密集分销”、少数经销商的“选择分销”及一家经销商的“独家分销”。
(一)影响水泥企业渠道选择的因素
1.产品特性。水泥属低值重量型产品,中间费用“运费”等为市场价格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价格竞争力”具直接影响。故此需选取生产者至用户运输“距离最短”、“中转次数最少”的渠道进行销售,即“直销”及“层次最少”经销模式。
2.需求特性。水泥市场需求具“集中性”、“地域性”、“规模性”及“专业性”特征,水泥企业的“价格”与“供货能力(包括“供货量”、“稳定性”与“及时性”)”为对购买决策有影响的关键,故此高效率“扁平化渠道模式”为需求特点的首选。 3.竞争特性。因用户对产品缺少认知,购买意愿偏低,经销商亦无经销意愿,针对此采取“拉式直销”营销,经销售代表的开发、培育市场,获得最终用户的认同与了解,以点带面拉动“整个分销渠道”及“营销网络”的形成、完善及发展。
4.企业特性。企业整体规模决定“市场范围”、“客户规模”以及对“经销商”的“影响、控制”力,企业综合能力决定了“哪些营销职能”由自己做,哪些需交由“经销商”执行。故此,“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的水泥企业,首选“复合型渠道模式”;“规模小”、“实力弱”的企业,应首先依凭“经销商”拓展市场的“经销模式”。
(二)水泥企业的渠道模式选择
通过对影响水泥企业“渠道选择”四个因素的分析,就中国当下水泥市场整体看,“直销与经销”并存的“二元化渠道模式”为水泥企业最佳渠道模式。直销以“重点客户”为主,提供“专业化”与“个性化”的客户解决方案,益于市场开发;零售为特殊“直销模式”,主要面对市场“零散小客户”。经销以“区域市场客户”为主,实施分销规划,益于市场“巩固及发展”。二元化的渠道模式为水泥企业“渠道整合力”直接体现,即是“直销方式”与“经销方式”的整合,同时对直销客户而言,是水泥“企业”和“产业客户”构建长期战略伙伴关系的重点,对经销商而言,水泥“企业”和“经销商”利益构建“同盟关系”,对“产业客户”决策参与者而言,为“营销代表”和“决策参与者”构建个人“信任关系”。
促销策略,意指企业依促销需求,对“广告”、“宣传”、“销售促进”和“人员推销”等各种促销模式展开的适当“选择及综合编配”,为企业“品牌策略”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企业“促销组合策略”是否适当,对企业“形象与品牌”的塑造具关键作用。在促销历史发展上,企业最先划分出“员推销职能”,下面依序为“广告”、“销售促进”与“宣传”。当竞争“产品类似”、产品置于市场“介绍期”、“开发期”、“成熟期”时,为造成“客户心理差异”、“培育客户认知”,促销策略具关键作用,促销组合策略合理有效运用,为水泥企业“品牌”影响力直接体现。
(一)影响水泥企业促销组合策略的因素
1.产品类型。因水泥企业“产业用品”是以企业品牌为主的“一元化品牌取向”,宣传处主要以“突出与改善”企业形象为重点,对于水泥企业具重要促销效用。
2.促销目标。相同促销工具于实现不同促销目标,其成本效益存有不同。促进对“企业及其产品”了解上,“广告”效果最佳,其次为“人员推销”,而对“企业及其产品”的信任上,则多受“人员推销”的作用,其次为“广告”。购买者“是否订货”及“订货多少”,主要受“推销访问”影响,“销售促进者”发挥协调效用。
3.产品生命周期阶段。在“介绍期”及“成长期”,“广告、销售促进”的配合,可有效促进“消费者认识”、“了解企业的产品”。在成熟期,若企业想继续提升市场占有率,最佳手段是以“人员推销”取代“广告与销售促进”,且要采取“赠品模式”展开密切关系及提醒购买。
(二)水泥企业的促销组合策略选择
水泥作为产业用品,“促销组合策略”务必要符合“产业用品”规律。比如,水泥企业品牌策略主要为以突出企业形象为主的“一元化品牌取向”,水泥产品的“促销重心”需围绕企业品牌进行,营销人员和客户的直接沟通益于企业形象诉求促销模式为水泥企业促销选择重点。水泥市场需求具“集中性”、“专业性”与整体上的“低价格弹性”等特征,当下中国水泥市场已然处于市场“成熟期”,此决定“人员推销”的重要性,与“专业性购买”相适应的“专业性促销”成为选取促销手段的原则及导向,故此,水泥产品的“促销模式”归纳为以“人员推销”为核心,以“专业性软文广告”与“针对性企业宣传”为诉求载体,经营销人员及使用顾问的定位,实现促销目的。于具体促销模式选取上重点以“产品使用指南”、“营销人员密集推销访问”、“企业宣传手册”、“企业形象识别系统(CIS)建设”、“专业性广告媒体”、“企业宣传赠品”与有益于客户关系维系的“企业宣传活动”等。
[1] 叶克林.企业竞争战略理论的发展与创新[J].工业企业管理,2011,(1).
中国水泥市场营销模式分析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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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科技发展,社会经济、文化全球一体化趋势加剧,高等教育国际化正成为当今世界高等教育发展的一个主要潮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高等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一、我国高等教育培养模式的现状
在经历了“”十年后,从1977年到现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已经走过了30多个念头,教育制度的不断变革和教育模式的转变,使得我国的高等教育从最初的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到如今的普及,我国成为世界上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数最多的国家。毫不夸张地说,我国的教育事业在30年中取得了令世人震惊的成就,其所培育出的无数人才,也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了极其巨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高等教育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问题,而其中最主要,也是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高等教育培养出的学生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中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现象:社会和企业对于人才的需求量极其巨大,而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则面临毕业即失业的情况,造成严重的人才过剩。从我国高等教育的培养模式进行分析,其始终是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对于相关理论知识的教育十分重视,其理论学习的成果也通过考试成绩或者论文的形式来进行评价和表现,属于学术型的人才培养方式。这与社会要求的技术型人才存在严重的不符,也是导致以上怪现象的根本原因,按照市场规律而言,就是企业生产出的产品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因此,需要对高等教育的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
二、对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就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高等教育的招生机制和培养机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和缺陷,对所有高等院校进行改造,使所有大学都成为研究型大学,很明显是不切实际的,而且也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无法进行统一的安排和干预,这也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缓慢的重要原因。高校管理人员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引进和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对自身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首先,要树立创新观念,确立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在高等教育中,管理人员和教育人员必须坚持创新理念,对人才培养目标进行重新定位,确立符合社会需求的人才质量衡量标准。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使得知识和信息成为左右国家核心竞争力的主要因素,给国家和民族带来了沉重的压力,也促使国家和社会对于人才的基本观念及认识发生了改变。新时代的人才,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知识,而且必须拥有广博的基础学科知识,同时还要具有良好的思想文化素质,具备较强的创新和实践能力,还必须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敬业精神。在这样的前提下,高等教育的教育理念必须坚持与时俱进,确立多样化的人才培养目标。其次,要建立多元化的人才考核和选拔制度。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我国对于免试入学的学生的招收数量正在不断增加,对学生综合能力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但是考试分数仍然是最重要的参考依据,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校可以逐渐进行改变,可以首先改变以总分作为录取标准的做法,将平时成绩或单科成绩也计入统计范围,提高对单一专业专精学生的录取率;同时,从长远看,要改变过分强调考试分数的一票否决制,建立以考察学生的学习经历和能力,以及是否具有学术和实践潜能为主的选拔机制,在学生中挑选理解能力强、潜力巨大的可塑之才进行定向培训。最后,优化课程体系,突出个性化的培养方案。教师要对课程内容进行细心选择,通过重新整合和改革,构建适应创新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使得课程的设置具有专业性、全面性和连贯性,可以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尽量减少知识结构的断层,使学生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同时,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鼓励学生进行个性化发展,帮助学生自主设计符合自身知识结构和特点的学习方式和培养方案,对学生进行因材施教,分类培养,既可以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发展,增加学生对于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可以解决人才培养与实际需求相矛盾的问题,可以说对于高等教育培养模式的改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结束语
当前高等教育的主要缺陷在于高校毕业生掌握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严重脱节,这也是导致人才严重过剩而企业人才缺乏的主要原因。对于这一问题,高校管理人员和相关的教育工作者必须充分重视起来,对高等教育的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为学生就业提供有利支持。高等教育要紧跟时代发展步伐,随时对市场需求进行了解和关注,以应对市场对于人才种类的需求,从而保证高等教育可以真正为社会的发展服务。
一、现代教育技术的定义与相关理论
教育技术的研究对象是学习过程和学习资源,教育技术分为有形技术和无形技术两大类,教育技术就是应用高科技的方法来分析和解决人类学习问题的过程,教育技术依靠开发、利用所有学习资源来达到教育目的。现代教育技术目的是吸收现代科技成果和系统思维方法,使教育技术更具有时代特色,更加科学化、系统化。系统科学是指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这三论,它们从总体上深刻地揭示了事物运动的特性和规律。系统论具有整体性、全面性、结构层次性、相关性、动态平衡性和综合与分析统一的特点,对教学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有着方法性的指导作用;信息是指人们在适应外部环境时与外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内容的总称。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是信息论的催化剂;控制论的思想和方法已经渗透到几乎所有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并对信息的再输出产生影响,起到控制的作用。
教学理论是研究如何组织教学过程中的各中要素,使教学达到最优化的理论,学习理论是探究人类学习本质及其形成机智的心理学理论,建构主义产生的心理学基础是认识主义心理学内部的反思,提出了“意义建构”,学习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学习是学习者主动地利用感觉吸收并建构意义的活动过程,学习是在一定情景中发生的,是学习者同外部世界相互作用的过程。视听教育理论对现代教育技术的指导作用概括为是最直接最具体的经验,越往上层,教育应从具体经验入手,逐步过渡到抽象。位于经验之塔中层的视听教具更能为学生提供较为具体,易于理解的经验,使各种视听教育媒体在学习中起到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二、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必要性与作用
培养高级人才的高等教育目前是国家重点支持的对象,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于高等教育是形势需要,通过外部环境和宏观政策的推动培养出更多高、精、尖人才,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可以从理论和实践方面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要想不断地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以学生学习的情况为评价标准的方式是适应教育现代化发展;是终身教育的需要,学习者可以利用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手段随时随地地学习知识,与同行业专家进行交流,不断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近年来光缆和卫星通信技术的发展,整个地球已经逐渐变成了一个全球化的大学,探索现代高等教育的模式,利用现代教育技术的理论与先进的教学手段,使不同层次的学生都可以得到相应的信息;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为培养学生丰富的想象力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要提高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首先要提高教学效率,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在有限的时间里给学生感官的刺激,加速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三、现代教育技术在我国高等教育中应用的方法及对策
教学的多媒体课件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并与软件开发技术相结合,根据教学目标的要求,包含大量多媒体信息、教学内容、生动形象的教学系统。运用多媒体课件的优点是使教学内容与形式变的多样化,信息量大、速度快、课堂效率提高,有利于实现个别化教育,有利于开展研究性学习。
网上多媒体教材。它具有多媒体化、资源全球化、学习自主化、不受空间和时间的限制等特点,网络教育的应用已经成为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应用重要的方面。网络教育是远程教育的现代化表现,远程教育是一种同时异地或异时异地进行教育的形式。计算机辅助测试,它有许多优点:计算机具有强大的数据保存系统,为计算机系统能支持在线测试,通过计算机辅助测试可以更快速地给出标准答案,日常的计算机测试练习可以有效地避免考试的紧张感。网络信息资源的应用。信息就是当今世界最宝贵的财富,主要包括文字、声像、电子信息、数据库等,高校需要利用这些网络信息资源,为学生提供互动的空间,加速学生知识化的进程。
当然,这其发展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为:在应用观念上存在差距,资金不足影响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进程,缺乏对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效果评价,教师应用教育技术的观念、能力方面存在差距,详细的说,就是缺乏计算机应用能力、缺乏现代教育技术理念应用能力、缺乏课件开发的能力造成低水平上的大量重复。
现代教育技术应用的原则必须遵循目的性原则、主体性原则、创造性原则、反馈性原则,加强教学互动与交流,根据现代教育技术的要求转变教师传统观念,现代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要担负起引导监督学生的责任,先进的教学手段只被应用于辅助教师的教,加强与学生之间的情感交流,培养学生的个性发展。
加强现代教育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和教学组织的改革,努力探索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下的教学模式,突出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应用到课堂的优势,大力倡导多媒体课件开雀使用和网络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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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大众化作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发展模式的改革方向已经被人们逐渐接受和认可,在规模扩张的基础上如何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高等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具有整体性和复杂性生态系统的各组成部分经过发生、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环境相适应的较为稳定的统一整体。高等教育系统也是由众多要素构成的系统,其各级各类子系统都分别具备特定的功能、相互之间存在复杂的关系,任何网络环节的缺失,都会降低系统的能力和稳定性。按照生态学观点,任一生态因子总要与周围环境经常不断地处于相互交换之中,高等教育与社会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环境之间也存在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过程,与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适应的关系[2]。因此,高度教育系统是多种教育形式的统一体,高等教育形式的多样化是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各种教育形式相互依存存在必然性。
高等教育生态系统能够通过自我调节达到动态平衡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恢复稳定状态的能力,生态系统成分越复杂,生物种类越多,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越复杂,自动调节能力就越强。高等教育与社会环境之间也是相互作用的。高等教育要根据目前的社会状况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自身的内部结构,努力适应并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高等教育系统的稳定与平衡是相对的,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达到了平衡,一旦周围生态环境中的各种社会因素发生变化,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必然要随之变化而变化。
高等教育生态系统具有遗传性与变异性严格来讲,生物更加注重周围小环境的变化,通过自身的调整来达到与周围环境的适应与平衡。生物自身的调整通常是通过基因的改变来实现的,也即基因的遗传与变异。遗传保持了物种的基本特性,而变异则是对物种的“异化”。高等教育系统在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保持自身已形成的结构与体系,各生态要素在时间流程上承先启后、在结构功能上的彼此一致;另一方面要根据环境的变化进行判断、识别,通过对体系结构的改进、变化和“基因”重组,达到高等教育系统的“变异”,实现高等教育的发展与创新。
大众化教育与多样化人才培养
根据美国社会学者马丁•特罗提出的“精英”、“大众”、“普及”三段教育阶段论,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低于15%属于精英教育阶段,界于15%和50%之间为大众化阶段,大于50%为普及化阶段[3]。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是15%,2011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提高到了26.9%,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其中北京、上海的入学率超过50%,已进入普及化阶段,中国已经成为高等教育大国,正在向高等教育强国迈进。但是高等院校的教育发展理念和人才培养模式却仍然与“精英教育”相适应,大学教育定位趋同和培养理念类似造成了人才培养的同质化和模式化。按照“循环再生、协调共生、持续稳生”的生态调控原则[4],我们应该在高等教育系统内部进行调节与控制,优化教育资源的分配,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率,以保持高等教育系统生态平衡和实现教育质量的持续提升。
(一)构建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体系教育系统是多种教育形式的统一体,教育系统必须构建多元化高等教育体系[5]。现代大学涵盖了教学、研究和服务三个功能领域,但并非所有的高等学校都必须履行这些职能,大学可以结合自身的条件和优势在多样化分类形成的网络交叉体系中选择自己的定位和侧重点,形成办学思想的独创性和学校定位的前瞻性,进而在国际教育市场竞争中掌握主动。
(二)动态地调整高等教育的多样化体系古人云:“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实际上,高等教育系统应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基础上达到平衡、协调与统一的“和”之境界,才能实现持续地发展。这包括三个层次的内容:1.教育系统要与社会环境等外部关系保持协调。高等教育系统要随外部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社会经济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内部结构[6];同时,结合社会发展的需求调整教育产品类型、层次、学科和专业、入学方式、培养方式等,从而维持其内在生态平衡。例如,随着产业分工的细化和岗位的细分,社会急需大批具备职业素质的专业人士,高等教育系统适时调整了专业设置。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企业对外交流的增多,社会对小语种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高校新增专业的列表中增加了不少小语种专业。另外由于政府下决心大力扶持动漫游戏民族原创产品的发展,扩大对动漫游戏方面人才的培养,近年来相关产业发展迅速。但是,这种平衡只能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平衡不断地被打破,新的动态平衡又将重新建立。2.教育系统内部构成要素之间要实现协调。高等教育系统应合理调配同类高等学校的地理分布及不同类教育形式在数量上的比例,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地域性教育资源的均衡性发展,而且能够使各种教育形式的作用和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同时,高等教育系统内各种教育形式蓬勃发展,普通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有重点地适度发展,各种教育形式之间互为补充、相得益彰,整个高等教育系统的功能发挥才能达到极致。3.各高等院校不同教育层次之间保持协调。我国高等教育处于大众化教育的起步阶段,入学人数多,生源跨度大,多种办学形式和办学层次并存[7]。这种情况下,再用精英教育阶段的单一的学术性质量标准来要求高等教育,显然是不切合实际的,必须树立多样化的质量观和质量标准。对于一些基础较好、水平较高的大学,在大众教育背景下可以考虑分层次办学问题:既要推进大众教育,又要顺应部分优秀学生高层次的教育需求,适度保持部分精英教育的特色。同时,根据人才成长的特点,部分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可以实施在纵向上专-本-硕或本-硕-博的一体化培养模式以及成教-普通间的有机互换与结合;在横向上则可以打破专业间的壁垒,实现人才的交叉复合培养。
多样化社会需求与创新型人才的培养
提高教育质量是各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面临的共同问题[8]。当前,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知识经济的兴起,正逐渐把高等学校从社会的外围和边缘推向社会的中心。学科间的相互交叉与渗透将高等院校不断推向综合化、大跨度的发展趋势;再加上国际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社会新技术、新工种、新行业的不断涌现,改变着社会的产业结构和社会分工,促成传统产业和行业的解体,也促成新的产业和行业的诞生,社会的人才观以及对人才的能力要素的需求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高等教育系统应针对社会的多元价值期待,通过分层、分割将自身分化为与各类价值期待相对应的“多”种功能单元,应和、满足各类价值期待之“多”。分类管理将引导高校合理定位,克服同质化倾向,形成各自的办学理念和风格。
(一)构建高等院校的创新教育体系创新教育系统的构建与发展应融合内外资源,在继承传统教育和自身历史沉淀的精华基础上,不断吸取外界养分,实现系统内、外的动态平衡。因此,创新的教育体系不仅包括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创新,还包括观念创新、知识创新,制度创新、技术方法创新和校园文化创新等各个方面,强调尽可能将各种教育要素、教育资源、教学和教育环节整合成一个大的创新系统。通过这个系统,既培养出优秀的创新型学生,又能够打造出一支优秀的创新型师资队伍;既要增强学校的整体创新能力,促进学校的快速持续发展的内部功能;又要辐射社会,促进社会创新活动的发展和社会繁荣的外部功能,充分展示当代高校的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的功能,实现与社会环境的共存共进。
(二)制度创新高等教育体系的创新离不开制度的支撑和保障。对具体的一所高校而言,在构建多样化的人才教育体系时,可以实施弹性学制,拓宽学习时间与空间,通过提高学生自主管理的意识,实现学生的自主发展和自主培养;将学习自由的思想转化为可操作的学分制,通过院系间或院校间课程互选、学分互认,打破高校在不同专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间的壁垒,实现学生的畅通流动。在培养模式方面采用“刚柔相济,方圆无碍”的方式,即在人才培养方面坚持“基础性、适应性、创造性”等基本能力方面实施“刚性”的教学要求;同时,根据学生的个性、兴趣和爱好等诸多需求,设计多样化的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软性”发展空间,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现多种专业知识交叉复合,让各型各类的学生都能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通道。
(三)创造创新的文化氛围创新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创新的土壤、创新的文化氛围[9]。高等院校应该努力营造与个性化发展、多样化教育相适应的,以激发师生创新潜能和创新热情的、民主的、自由的学术环境和文化氛围,鼓励学生参与交流和学科间的交叉渗透,鼓励学生提出新思想、新问题和新方法;同时,高等院校应该将教育思想观念由封闭型、趋同型向开放型、个性化转变,积极开展以各种创新活动为本质的新型教育活动;教学方式由以教师为中心向以学生为主题的教学方式转变,努力创造宽松、愉快的教学情境。
(四)技术方法创新以培养创新型人才为目标,突出淡化专业、通才培养等教育理念。在培养方案的制定上,要打破原有的学科、系科的壁垒,开设有利于学生综合发展的课程,形成通识教育、学科基础和专业课三个层次课程组合,减少必修课程的数量,对于学科门类相同或相近的各专业,统一设置公共基础课程和学科基础课程,允许学生调换专业或辅修、兼修第二专业。为求学欲强、有特殊能力或特殊发展要求的学生提供一些科学研究训练、素质拓展教育、专业深化教育、工程实践教育或职业培训教育,将其参加上述活动取得的成果纳入教学管理,允许学生暂时停止学业教育参加实践。在教学方法与手段上,强调探讨性教学、研究性教学、指导性教学、讨论式教学,旨在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考核检测上把创新素质、创新能力作为最重要的内容,在质量评估上,把创新素质、创新能力作为评价教学质量与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让学生在交流中提高创新能力水平。
(五)创新师资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既是决定一所大学核心竞争力也是培养创新型人才的关键所在[10]。在人才培养方面,教师应树立从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自主学习的引导者,以发现、培养创新型人才为己任的观念。在科研方面,建立二元性学术组织模式,即从事传统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稳定型组织和从事科技创新的开拓型学术组织的协同。采取跨学科的松散联合,组成开拓型学术组织,专门从事探索性、突破性创新活动。除了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外,教师还应在推动国家或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高等学校应该鼓励教师与科研人员向企业流动,创办高科技企业,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
结论
教育是立国之本,民族兴旺的标记。一个国家有没有发展潜力看的是教育,这个国家富不富强看的也是教育。而教育的多样化则体现了人类教育发展与创新的规律。哈佛商学院教授约翰•高曾说过:“创新是任何一个国家未来繁荣与安全的关键”。高等教育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础,创新是近代大学与生俱来的职能。大学是科技进步和人才培养的结合点,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承担着重要的使命,肩负着不可替代的历史责任。因此,高等学校必须采取多样化的发展方向,结合自身的条件和优势选择定位,最终构成全社会多样化网络交叉的高等教育体系,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出更多高质量的、创新型的杰出人才。
高等教育是综合性教育,基于其教育资源与教学方式手段的特殊性,与以往小学或者中学那种单一式的教育已经大不相同。因此,由于大学生参加考试种类相当繁多,因此考生作弊的场合或者机会也随之增多。在高等教育过程中,既包括了传统的考试场合,比如期中考试、期末考试、平时测验、补考、重修考试等,还包括各种证书和资格考试,比如四六级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医师资格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等等。考试种类多了,因而在这些考试中,难以预料地会出现一些考试失信现象。从这些考试中,我们不难发现,比起以往单一涉及学期考试和学业结业的考试场合,高等教育考试本身的多样化导致了作弊场合的增多,也从侧面反映出了高等教育考试诚信的严重缺失。
高等教育考试诚信主体上的特殊性高等教育考试作弊与其他考试作弊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主体的特殊性上,即高等教育作弊的主体或者参与者必不可少地会有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就个人的能力来说,能够顺利进入高等院校进行学习,其智力与学习能力应该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形成鲜明对比的情形却是,正是这群人他们却成为了高等考试作弊中的积极参与者。就笔者了解到的信息来看,重庆市某高校的学生不仅自己四六级英语考试寻求他人替考,而且还从中汲取了经验教训和获得灵感,通过欺骗方式考上研究生之后,积极组织本班和外班同学帮助他人替考英语四六级,按照三七分成,规模颇大,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获利不少,但是最终因举报而被监考组查觉,自己和同学也被学校强令退学。细析其原因,我们会发现,高等教育与社会的接触较为紧密,在一种相当开放的教育过程中,社会上的不良因素总是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到不少学生。另外,由于这段时间的需求比较多,由于家庭背景的不同,不少学生经济比较拮据,而自身又缺乏收入来源,易受他人的诱导而步入歧途,成为“枪手”也就较为自然了。
高等教育考试作弊手段的多样化如今考场上的作弊手段可以统分为两种,传统作弊手段和现代化作弊手段。传统的作弊手段是大家比较熟悉的方式,最常见的包括携带小抄、夹带书本、偷瞄别人的试卷、交头接耳或者通过传递小纸条给对方提供答案,另外,还有在考试过程中打手势或者替考的等等。传统的作弊手段,都是通常能够想到的一些方式,利用的是考试过程中某些监考疏漏环节而实施的作弊行为,它不需要太多的技术含量,仅仅依赖于外在的人或者物作为载体就能实施并达到目的。而现代化的作弊手段则是最近几年来才出现的,它是随着科技的发展而涌现出的新兴作弊手段。比如,携带通信工具进行短信或者电话传递答案,或者夹带微型耳塞通过语音远程系统传递答案,还有在网上通过交易买卖答案。较之于传统的考试作弊方式,其形式更是多种多样,难以枚举。现代化的作弊方式,性质更加恶劣,对考试制度的挑战性更大。从实际情形观之,这种情况已经相当普遍,稍微留神一下就会发现,在大学校园里的厕所门上,随处都可以看到那些“提供答案”或者“助考”之类的电话与联系方式。(四)高等教育考试作弊呈现重大的危害性可以说,高等教育考试中的作弊简直是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但是,透过这些纷繁复杂的教育考试失范现象,我们也同时感受到了由考试作弊而带来的重大危害后果。由于高等教育的考试往往带有一定的竞争性与选拔性,但是由于作弊现象的客观存在,这些通过考试而取得的最终成绩却已经难以分辨出高等教育质量及其人才素质的高低。比如,就笔者所在的政法性院校来看,司法考试被认为是“天下第一考”,但是,在考试前夕,有不少学生就告诉我,他们收到了可以花一定费用获得真题及答案的短信,而且不少学生还信誓旦旦地告诉我这些内容的真实性;而且,在司法考试考完之后,他们又同样地收到了可以改分或者提分的短信,并且有无效退款的承诺。如果事情真的如此,那么,旨在建立法律共同体的司法考试必将失去其存在的真正意义,由此而进入司法队伍中的毕业生,必将对司法的公正性心存疑虑,既不能胜任自身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同样也会因为品德修为的惯性而在司法实践中步入泥淖之中而难以自拔,对司法体制的公信力与司法权威的树立都将是极其不利的。
高等教育考试诚信缺失的原因
“诚信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生活不可或缺,但现实生活中诚信现状之‘实然’和人们对诚信的期待即诚信状况之‘应然’存在着极大的反差。”〔2〕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必然的原因。对于高等教育中出现的考试作弊现象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并且有日益严重之趋势主要有以下这些原因:
(一)考生自身方面的原因
1.通过考试作弊来弥补学习上的不足是普遍心理。考生作弊的主要原因是“平时没有学好,想通过作弊来弥补其不足”,这是笔者在学生中间走访时得到的信息反馈。与以往的中学应试教育模式不同的是,现在的大学教育往往是开放性的教学模式,大学课堂宽松了很多,许多大学生逃课、旷课,迟到、早退甚至有些学生对于自己不喜欢的课直接不去,或者一学期或者一学年都在外打工、兼职,根本无暇顾及自己的学业。就算是去上课的学生,在课堂上不听老师讲课,玩手机、打瞌睡的现象也随处可见,不难想见,由于缺乏对课堂知识的汲取以及平常对知识的巩固和积累,一到考试的紧要关头,能够想到的方式只能是采取各种作弊方式来蒙混过关。
2.对待考试作弊的态度有了较之以往的很大不同。众多考生认为,“作弊并不丢人,作弊能成功也是个人能力的展现”。从最开始的只有少部分人愿意作弊,发展到后来越来越多的考生选择作弊,这里明显体现了考生对作弊一事心理态度的转变。就进入高等院校的学生来说,其自身的智力都没有什么问题,考生通过自己的努力学习通过考试本身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对于那些通过作弊就能取得高分的同学,努力学习的考生总是难以接受,认为自己辛苦学习取得的成绩还不如作弊的来得轻松,导致了“辛苦学习一辈子,不如作弊一阵子”,继而产生了一种不公平感,于是在此心理的引导下也会慢慢选择作弊。正如学者所言,“考生作弊的心理态度也从以前的侥幸心理转变到预谋心理”〔3〕。在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考试时通过作弊来完成求学任务的情形下,可想而知,整个学校的教学与学习风气就会急骤下降,作弊会成为一种常态而被不知不觉地加以接受,对考试和学习的态度会变得更为随意化和轻率化,只要能够达到目的,至于采用何种手段都将不是他们考虑之列的事项。
(二)社会环境方面对诚信失守的不良引导与感染
1.社会诚信失守是高等教育考试诚信不佳的重要社会原因。高等教育考试诚信度低,与社会环境诚信不无关系。“任何个体的道德行为准则和价值目标,既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也是对历史上沿袭下去的社会道德的不断内化。”〔4〕就当前来看,我们已经很难保证社会生活中什么是能够得以诚信保证的,什么东西是能够让人放心接受的。毫不讳言,我们生活中相当多的物品,都是造假与售假的一条龙服务,时不时出现的伪劣食品药品更是让人触目惊心。在道德防线不断退却,诚信机制不断受到质疑的当下,高等教育考试作弊也就自然成为其中的“重要一员”。另外,受此影响,在公务员考试中,时不时地会出现“萝卜考试”(事先按照“一个萝卜一个坑”进行了人员预设)之类的质疑之声,还有在笔试之前就有通过关系拿到试题和答案的,也有在面试中通过关系直接内定的,还有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事后递补与顶替的。我们常常感叹,在这样的各种选拔性考试的场合,面试中的“潜规则”似乎也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事情,以至于任何人听到这些内容时也并不感到有太多的惊讶与诧异。市场经济的大门打开之后,追逐经济利益成为了中国人的共识,“以经济为中心”的口号充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多数人都认为老实者会吃亏,在这个社会讲诚信无用。依此进行下去的恶性循环,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不断下降就可想而知,这样的社会氛围也必然会潜移默化影响到高等教育诚信的遵守与否。
2.家庭因素是导致高等教育考试诚信失守的重要原因。考生作弊,学生的父母具有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一方面,父母的言行举止都会映射到学生身上,对学生从事行为选择时具有极强的参照作用。有些父母在孩子考试成绩不理想时,鼓励自己的孩子去给老师送礼,或者提前打点以获得一个好的成绩。这样的举动必然会给学生起到一个极强的心理暗示,即单纯的努力学习是无用的,关键还在于人际关系的疏通。另一方面,中国父母都关心孩子的成绩,认为成绩代表了一切,既是孩子能力的显示,也是自己的光荣与骄傲,更是自己在其他家长和朋友面前炫耀的资本。在“唯成绩论”的观念引导下,父母只关心结果,而不太看成绩取得的过程,这样一来,对于考试诚信与否,父母根本缺乏或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面对有些孩子对自己诚信考试的辩解,父母不仅不加以正面的表扬与鼓励,反而以“他人能做到的,你为什么做不到”加以反刺激。在此情形下,父母的言行无疑会促使孩子走上考试不诚信的道路上来。
3.监督工作未落实到高等教育考试的实质环节中去。从总体上来说,考试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考试之前的监督;其二是在考试之中的监督;其三是考试完成之后的监督。从现有的考试环节来看,整体的考试监督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效力,致使监督机制没有体现其自身价值。就笔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老师的监督不力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本校考试主要是本校老师监考,对于本校学生的作弊行为,老师对于那些细微的作弊动作更多采取包容的态度,或者仅仅提示一下,有时老师甚至会“同情”那些参加补考的同学,放任作弊不管。在其他的社会考试之中对于作弊行为也会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再者,对考试之后的监督没有坚持到底,致使有些学生可以在考试之后通过寻求关系来进行改分或者提分。实际上,无论是考试前、考试中还是考试后,都是存在作弊空间的,既然有这些空间或者漏洞存在,我们的监督工作就要有对应性的措施予以应对,遗憾的是,现有的监督与处罚机制还没有真正辐射到整个环节,致使高等教育考试作弊之风仍有屡禁不止之势。
(三)教育体制自身方面的原因
1.教育评价体制存在弊端。近年来,我国一直强调教育体制的改革,但是收效甚微。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说,即便是在大学校园,我们的教育体现的仍然是应试教育的评估方法,老师和学生都把分数看作一切,分数成为评选优秀与多种资格的基本依据。比如多种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等称号都离不开成绩这一重要参考系数,甚至是贫困生补助的给予,也同样附加有学业成绩方面的硬性要求,达不到这一条件,贫困性补助的申请是不可能通过的。尽管现有的学校评价学生的标准融入了其他的因素,但是考试成绩总是占据首要位置和绝对高的比例。不难想见,这必然导致学生的注意力会放在考试成绩的取得之中,为了获取高分,往往会铤而走险去选择作弊。
2.考试方法显得过于单一。就大多数学校和大多数的科目考试来看,笔试和闭卷考试仍然是主流模式。基于此方式,考虑到学生的知识接受能力及上课教学的要求,考试内容仍然是以教材作为基本参照物的,很多答案仍然出自于教材及其上课讲授的内容。这样一来,因为答案是固定的,单纯凭借自己的想象与创新根本不可能完成此次考试,也根本不可能获得相应的分数。因此,有些考生必然就要在考试过程中做文章,通过不诚信的方式来帮助自己来通过考试。另外,很多学校都有试题库,试题来源于这些试题库存,这些题目僵硬死板,加大了考生作弊的欲望,通过事先抄写好这些试题的答案,以备考场上的急时之需。
3.学校的道德教育需要进一步完善。诚然,每个高校都开设有关德育与基本素质方面的课程,“但是当代大学校园的德育课程越来越趋于简单化,形式大于内容”〔5〕。长期以来,大学德育教育课程的内容总是过于空洞,没有实质性的内容,也缺乏因人施教的方式与手段。学校只重视书本层面的德育教育,完成上级单位交代的任务,而对于学生的具体人格品质的完善和提高往往轻描淡写,难以深入和触及实质,缺乏具体可行的办法来塑造和提高学生的人格品质。由于高等院校与社会接触的面与点较多,深受多元因素的影响,学生的诚信品质不但没有得到提升,反而会在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之下慢慢缺失。很显然,在缺乏自我道德约束与内心自律的前提下,高等教育诚信失范也就不是一件稀奇之事了。
4.与学校教学管理存在密切关系。学生学习成绩不好,在考场上之所以不会做题,其与高等学校管理工作不够严格有相当的关系。比如,很多学生上课逃课,要么在寝室里睡觉,要么出去打游戏,要么在外打工谋生,有些去上课的学生也往往是在课堂上讲话、玩手机、看视频等,而上课老师与辅导员往往听之任之,放任自流。基于“高等教育重在自学”的这一理念,教学成为了学生自由听课的场所,愿者即来,不愿者不强迫。这样下去,学生对自己所学的课程不能有深入的体会,缺乏系统的理解与掌握,难以得到老师的提点与正确指导,致使成绩不理想,到了考试时自然就会选择作弊。反过来,因为有些同学上课讲话,玩手机,甚至课堂中逃课,这些也都会影响到老师上课的积极性,影响教学质量与效果,而且也间接影响到其他同学的听课质量,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他人的学习,间接导致课堂教学的形式化,促使考试作弊的加剧。
高等教育考试诚信机制的现实对策及其确立
高等教育考试作为检验考生综合能力的一种方式,在当前的教育体制中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看到高等教育考试存在诸多弊端,仍然需要在正视它的同时,提出一些行之有效的对策和完善建议。
(一)完善考试考核模式,从源头上杜绝考试诚信不佳的现状
1.改变传统的依赖卷面书写内容评定学生成绩的方式。“考生愿意冒险作弊,主要是学校和考生都把分数看得太重,几乎分数就是一切。”〔6〕而这些分数的取得,往往与卷面成绩的好坏是直接挂钩的,即卷面内容会决定学生成绩的多少。显然,这种方式具有不合理性,因为可能存在多种原因致使学生所学的内容难以通过卷面反映出来,这大大抹杀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创新性。因而,我们应当改变传统的“一卷定终身”的成绩评定方式。对其综合能力的测试,理当加入其他方面的评定因素与方式,比如,学生在课堂上的问答表现,随堂进行的小测试,课外参加的学校实践活动,以及各种课题参与、论文发表和竞赛获奖等方面,都应当纳入到成绩的最终评定之中。我们需要探究和完善的是,如何把这些内容转化为最终的量化分数,以激励学生主动性学习。只有把学生的注意力从书本转移到个人能力的培养上来,减少学生对卷面分数测评的依赖,考试作弊的动机也会随之降低。
2.通过加强上课来反助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改革。学生之所以会作弊,仍然与平常知识所学的充分性与理解度不够存在较大关系,因而加强高等教育的知识传授与课堂纪律是自然要求。对于此,老师应当保证上课的质量与水准,在了解学生所需的基础上,认真扎实地完善课件设计与知识亮点,通过学生能够接受并易于理解的方式来进行有效知识的传授。另外,对学生而言需要加强课堂上纪律的约束,对于那些不认真听课而在课堂上随便玩手机、讲话、看小说、睡觉的学生,老师应当严厉制止,对情节严重者或者勒令不改者要做好记录,以通过最终成绩予以反映。对于逃课、旷课的学生,更应该从严打击,达到一定次数,可以通告家长或者要求退学,以强硬的内部政策重振课堂氛围。如果学生能在课堂上的有效时间内充分汲取知识,考前进行一定程度的复习与准备,所谓的考试作弊也必将随之烟消云散。
3.改善单纯依赖书本知识的封闭和僵化的出题模式。从高等教育考试作弊的实际情形观之,绝大多数作弊仍然是带小抄、带书翻答案等,其原因在于,他们都知道考试题几乎都能在书上找到答案,或者在学校的复印店就能买到往年试题的答案,而且他们也明白这些试题都是存在相当程度的重复度的,只要考前几个小时的时间“花点功夫”,一切都能“搞定”。基于此情形,试卷的制作者应当改变一成不变的出题套路,把死板僵化的题型作为活题予以呈现,给学生以灵活的选择与裁量权。我们考虑,有些试题必须需要通过转化与吸收,而不是简单通过书本就可以复制过来的现成答案,以让学生省却作弊的任何想法。另外,学校也不能一直使用试题库的现成试题,应该更多地融入一些社会事件与更新案例让学生分析,这样既能提高学生关心时事的态度,也能减少高等教育考试作弊的不规范行为。
(二)通过加强高等教育考试监督手段来保障诚信机制
就现有的高等教育考试制度来说,缺乏有效的监督是考试诚信度不高的因素之一。首先体现在没有明确和可执行性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可以说,作弊现象在考场上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当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考生和老师都无所忌惮。因此,应当明确法律法规中关于高等教育考试作弊惩罚的规定,使得各高校拥有统一的处罚依据。笔者认为,通过法律武器来加强考试作弊的惩罚力度,可以使考生知难而退,更加自律,这样考试的诚信度就会有所提高。另外,我们还必须加强考试监督机制。加强考试监督机制是指,既要对考生的监督力度加强,同时也要监督老师的规范行为。监考老师对于考生的作弊行为不管不顾,或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同情考生、帮助考生作弊、事前漏题、事后改分等行为,都是严重偏离当前高等教育考试的应有轨道的。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毫无疑问只会助长考试作弊的歪风邪气,也不利于考生自身能力的提高,无法营造公平竞争与人才选拔的诚信氛围。因此,加强考试监督机制,并不仅仅只是对学生的单向行为,而是要辐射到考试过程的方方面面,保障高等教育考试沿着正确的轨道顺利实施。
(三)建立和完善高等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制度诚信应当是有记录的,并且是能够对个人的日后生活带来或好或坏的影响的。基于此考虑,诚信档案制度的建立就有其可行性,而且能够辅助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顺利开展,以督导在校大学生对自己诚信的尊重与重视。所谓诚信档案制度是指,根据个人在校期间的各方面诚信表现而建立的独立数据库,并将大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或者非诚信行为记录其中,从而可以备案可查的制度。“诚信档案的好处在于该档案是跟随本人一生的,不仅是学校,包括用人单位和其他单位都可以查看该考生的诚信记录。”〔7〕建立诚信档案,就是要引导学生对个人诚信的重视,加强他们对品德方面的修为。这样一来,在工作岗位或者奖学金等的竞争之中,诚信记录较好的学生就会处于优势;反之,有违反诚信行为的学生就会失去很多机会,为自己先前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代价。诚信档案不仅仅是要建立,而且重点是要落实,在进校之初就要进行宣讲,通过个案方式或者讨论方式事先让学生了解,并在教学过程中贯穿进去,督导学生树立诚信氛围。
(四)校园诚信教育应当作为高等院校的必修科目
加强高等院校诚信教育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即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和完善师德师风的诚信教育。就传统的高等教育而言,过于强调专业知识的传授,而疏于对个人品性方面的引导与要求。因此,正如学者所言,“要改变传统的重智轻德的现象,把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贯彻落实到学校教育的各个方面”〔8〕。尽管有些高等院校也会强调大学生的德育工作,但是这些教育仍然显得太过表面化,缺乏实质性的内容,在形式大于内容的过程中,无论是学生还是老师都是敷衍了事,致使诚信教育被人为地遮掩了。鉴于此,必须改变当前说教式的诚信教育方式,在诚信教育中加入更多的实质性内容,相关内容要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围绕身边的事例进行循循善诱,多举办一些诚信课堂与诚信公益活动。而且,笔者认为,我们不仅仅是在德育课上,而且在专业课和平常生活中都可以融入诚信教育,把师生的诚信信息反馈到业绩考核中去。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和老师多参加有关诚信的社会实践活动,促使诚信理念真正能够深入人心。随着诚信必修课的有效开展,笔者相信,学校的诚信氛围一定能够得以逐渐建立,高等教育考试的不诚信行为也就会逐渐消失。
(五)营造社会诚信是确立高等教育考试诚信的重要社会因素
高等教育考试诚信的提高有赖于整个社会诚信的有力引导,可以说,当前社会诚信疲软是高等教育考试诚信不佳的重要诱发因素。具体来说,首当其冲的应当是政府公务人员诚信力的提高。作为社会权力支配者与社会活动的管理者,公务人员的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到社会中的广大民众,如果他们都不能以身作则地自觉树立诚信,则很难要求下层民众对诚信的遵守与信赖。就当前来看,权力滥用与权力腐败不可谓不严重,其根本原因仍然与个人诚信失守关系莫大,加强权力监督的关键仍然在于探究良好的诚信运行机制,通过对政府行为加强诚信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腐败和各种不诚信行为的发生。“政府信用是最大的信用。如果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能切实恪守诚信原则并率先垂范,那么人民群众就会从心底里信任党和政府,积极追随效仿。”〔9〕另外,我们必须依靠法治力量来引导社会民众的诚信确立,对严重非诚信行为,比如制假售假者,应当一追到底,严惩不贷;对那些诚信记录不良者,应当彻底杜绝他们加入该行业的机会,防范非诚信行为的再度发生。对诚信模范与道德楷模,我们要大力宣扬,让诚信文化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成为我们的主流文化,以引导整个社会进入“诚信至上”的氛围之中。高等教育考试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如果我们能够从大环境上解决了诚信失守的问题,那么受此影响与感染,高等教育考试诚信问题也必将不再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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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作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到来,其规模的扩大为更多的人提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下面是读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高等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1后现代主义知识观的相关内涵
(1)批判性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的批判性和可证伪性决定了后现代知识观是不能用经验证实的,换句话说,科学知识具有猜测性、假设性和可错性等特点。此外,知识本身所具有的可证伪性,决定了知识的内在批判性。它认为,知识不再是真理,知识的发展也不再是单向性的线性积累,最重要的在于批判和创新,在于对原有知识不断修正乃至全部抛弃的过程。学习知识的过程,更是怀疑和批判的过程。
(2)多元性
多元是当代世界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是一种多元的存在,而这种多元性又使得边缘知识的存在具有了合法性,赋予了一些原本人们不屑的知识形态以合法性。后现代主义知识观的一个重要倾向就是竭力压抑边缘知识,它主张,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除了要竭力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还要努力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现代主义对缄默性知识进行了分析,认为“恰恰是这些为现代知识观所不屑的意会性知识,是人类科学进步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源泉”。
(3)情境性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不是个人的认知结构,而是随着时间而发展的社会团体的创造,它存在于一定情境中,与特定环境的认识模式、理论规范、价值观念相符合。正如尼采所说:“有各式各样的眼睛,因而有各式各样的真理”。罗蒂曾说过:“认识的正确与否并不取决于认识与外界实在相符合,而是依赖于它与隶属的社会集团的认识规范与行为方式是否一致。”
(4)价值性
“知识只能是人的知识,是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产物。”所有知识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的价值需求的展现,这是后现代知识观的另一个论点。特别是在人文社科领域,根本不存在纯粹的事实,只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中带有特定文化立场、价值立场的概念和范畴,譬如历史。因此,绝对客观的知识并不存在,任何知识都不过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在一定的文化体系中的认识结果。
(5)动态性
从认识的主体来看,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人的认知不可能是无限的,人的认识能力会因为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而顺势提高;从认识的对象看,认知客体总有其安生立命的外在空间,外部空间的不断变化,使得人类追溯到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感受到一个静止又处于绝对运动中的奇妙世界。因此,在后现代知识观看来,既然知识是认识的结果,那么它必然会是动态发展的。
2后现代知识观对我国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
教育就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需要对人类历史上已有的知识进行筛选以传授给学习者。课程作为高等学校教育的有力载体,其改革的发展趋势与知识观的转型密切相关。后现代知识观对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贯穿到每一个环节,如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等。
2.1课程目标的变革
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是人类历史不断积累的结果,在这种视野下所制定的教育的目的就是将这些通过实践积累而得到的知识一代代地传承。在高校,多年来以专业、学科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关注的重点是给学生传授了多少知识和学生到底获取了多少知识,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好坏的核心标准。在这种单向灌输式的评价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仅是像U盘一样为了存储更多的知识,而知识贮存得越多,学生自身作为一个认知主体的主体性和自觉性就丧失得越多。与此相反,强调知识情境性的后现代知识观否定了绝对真理的存在,认为在这个,尤其是这个知识爆炸、物欲横流的信息时代,学生应该学习的知识和能够学到的知识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而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在高校的教学中更应该教会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和思维能力,这也就要求高校课程设定的目标,要摒弃先前仅仅重视知识累积的观点,要更加注重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学习能力的提升。在保护学生求知欲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提升学生批判精神。高等教育的课程目标应旨在使学生通过各种学习获得知识与能力,体现知识生成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2.2课程内容的变革
随着后现代“文化性”“价值性”“情境性”知识观的确立,人们开始突破传统重新意识到知识的多样性。人们开始意识到,对知识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在科学知识体系内,这个仅仅是知识很少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叙事性知识,某个地区所拥有的本土化知识以及那些不能为人们所言明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的缄默性知识,这些种种都属于知识的范畴。狭隘的知识认知显然是对学生有害的,只有全面认识知识范畴,学生的身心才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目前普遍而言,我国高校的课程内容设置还是比较狭隘的,集中在科学知识的教学,这使得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范畴也产生了偏差,其他知识明显被高校教学所忽视。由此出发,课程改革首先就是要打破科学知识垄断的现有局面,充分使课程内容形成包容、开放的面貌,不仅包括科学知识,还包括叙事性知识、缄默知识以及本土化知识等等。正如爱因斯坦在文集里说:“这个世界可以由音乐的音符组成,也可以由数学的公式组成。我们试图创造合理的世界图像,使我们在那里面就像感到在家里面一样,并且可以获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达到的安定。”从微观角度看,在后现代知识观的视野下,人文课程应被纳进课程体系,人文知识作为一种“反思性知识”具有明显的“个体性”“隐喻性”和“多质性”,在现有知识氛围下,呼吁人文精神则有助于高校的受教育者完整人格的培育。课程内容的改革应该朝着加强知识的整合、平衡课程结构的方向发展。
2.3课程实施的变革
后现代知识观特别注重个人经验的赋予,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应该把学生的这种独特的个人经验看作一种重要的课程资源,在课堂上鼓励学生大胆思考,表述自己的观点。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该努力探究用什么样的方式将学生的个人经验融合到无限的知识探索中。如果强调了知识的建构性和情境性,知识权威存在的合理性就应当受到质疑,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按照所谓的课程计划按部就班进行教学活动是不合理的,需要师生相互交流与协作,激发出思想的火花,使得整个课堂充满生机和活力。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是知识灌输的强权者,而是学习活动的引导者,乐于面对学生提出的质疑,同时能与学生一起共同反思每个人的理解,以达到共识。这样教师享有“话语霸权”的局面得到彻底瓦解,形成的则是一种教学相长、师生共进共生的局面。这样和谐的师生关系在高校里尤为重要,有利于教者与学者更好地进行学术探讨。
2.4课程评价的变革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认识对象无论是作为一种事物、一种关系或一个问题都不是“独立的”“自主的”和“自在的”,它们与认识者的兴趣、利益、知识程度、价值观念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后现代本体论上的平等原则,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东西比别的东西更为真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知识是有一定的“文化限域”、价值取向,而不是现代知识观所认为的“超文化”或者“价值中立”的,知识的多元性弥补了现代知识观所强调的客观的、单一的课程评价所带来的不足。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应该将课程评价看成是对学生的一种学习状况的反馈,这样的观念在高校的课程评价理念的形成过程尤为重要,在充溢科学研究氛围的高校,应该将课程评价看作是一个过程而不能作为某一过程的终结。
3结语
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而言,要想成功地进行课程改革,我们不可小觑知识观对课程改革的影响。知识观是课程改革的基础。正如课程设计的基础不能仅仅是哲学,只有对课程基础学科研究成果及课程关系全面了解基础上,才进行明智的课程决策。然而后现代知识观现在仍备受争议,但它对课程改革大致发展方向的指明作用不可忽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课程改革并不是仅仅受后现代知识观的控制,它不可能成为课程改革的全部,因而在高校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仅仅凭借知识观建立一种课程体系。总之,课程改革应综合知识论、社会因素、学生发展规律等各种要素的考虑。
1后现代主义知识观的相关内涵
(1)批判性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的批判性和可证伪性决定了后现代知识观是不能用经验证实的,换句话说,科学知识具有猜测性、假设性和可错性等特点。此外,知识本身所具有的可证伪性,决定了知识的内在批判性。它认为,知识不再是真理,知识的发展也不再是单向性的线性积累,最重要的在于批判和创新,在于对原有知识不断修正乃至全部抛弃的过程。学习知识的过程,更是怀疑和批判的过程。
(2)多元性
多元是当代世界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是一种多元的存在,而这种多元性又使得边缘知识的存在具有了合法性,赋予了一些原本人们不屑的知识形态以合法性。后现代主义知识观的一个重要倾向就是竭力压抑边缘知识,它主张,处于底层的弱势群体,除了要竭力争取自己的生存空间,还要努力发表自己的意见。后现代主义对缄默性知识进行了分析,认为“恰恰是这些为现代知识观所不屑的意会性知识,是人类科学进步和文化进步的重要源泉”。
(3)情境性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不是个人的认知结构,而是随着时间而发展的社会团体的创造,它存在于一定情境中,与特定环境的认识模式、理论规范、价值观念相符合。正如尼采所说:“有各式各样的眼睛,因而有各式各样的真理”。罗蒂曾说过:“认识的正确与否并不取决于认识与外界实在相符合,而是依赖于它与隶属的社会集团的认识规范与行为方式是否一致。”
(4)价值性
“知识只能是人的知识,是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产物。”所有知识都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的价值需求的展现,这是后现代知识观的另一个论点。特别是在人文社科领域,根本不存在纯粹的事实,只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中带有特定文化立场、价值立场的概念和范畴,譬如历史。因此,绝对客观的知识并不存在,任何知识都不过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人们在一定的文化体系中的认识结果。
(5)动态性
从认识的主体来看,受历史条件的局限,人的认知不可能是无限的,人的认识能力会因为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而顺势提高;从认识的对象看,认知客体总有其安生立命的外在空间,外部空间的不断变化,使得人类追溯到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会感受到一个静止又处于绝对运动中的奇妙世界。因此,在后现代知识观看来,既然知识是认识的结果,那么它必然会是动态发展的。
2后现代知识观对我国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
教育就是根据一定的价值立场和价值需要对人类历史上已有的知识进行筛选以传授给学习者。课程作为高等学校教育的有力载体,其改革的发展趋势与知识观的转型密切相关。后现代知识观对高等教育课程改革的启示贯穿到每一个环节,如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和课程评价等。
2.1课程目标的变革
现代知识观认为知识是人类历史不断积累的结果,在这种视野下所制定的教育的目的就是将这些通过实践积累而得到的知识一代代地传承。在高校,多年来以专业、学科为基础的高等教育关注的重点是给学生传授了多少知识和学生到底获取了多少知识,并以此作为评价学生好坏的核心标准。在这种单向灌输式的评价模式下,学生的学习仅是像U盘一样为了存储更多的知识,而知识贮存得越多,学生自身作为一个认知主体的主体性和自觉性就丧失得越多。与此相反,强调知识情境性的后现代知识观否定了绝对真理的存在,认为在这个,尤其是这个知识爆炸、物欲横流的信息时代,学生应该学习的知识和能够学到的知识产生了激烈的冲突,而知识更新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在高校的教学中更应该教会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和思维能力,这也就要求高校课程设定的目标,要摒弃先前仅仅重视知识累积的观点,要更加注重思维方式的转变和学习能力的提升。在保护学生求知欲的基础上,不断开发提升学生批判精神。高等教育的课程目标应旨在使学生通过各种学习获得知识与能力,体现知识生成性和创造性的特点。
2.2课程内容的变革
随着后现代“文化性”“价值性”“情境性”知识观的确立,人们开始突破传统重新意识到知识的多样性。人们开始意识到,对知识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在科学知识体系内,这个仅仅是知识很少的一部分。日常生活中所具有的叙事性知识,某个地区所拥有的本土化知识以及那些不能为人们所言明但是却实实在在存在的缄默性知识,这些种种都属于知识的范畴。狭隘的知识认知显然是对学生有害的,只有全面认识知识范畴,学生的身心才能够得到全面的发展。目前普遍而言,我国高校的课程内容设置还是比较狭隘的,集中在科学知识的教学,这使得学生对知识的认知范畴也产生了偏差,其他知识明显被高校教学所忽视。由此出发,课程改革首先就是要打破科学知识垄断的现有局面,充分使课程内容形成包容、开放的面貌,不仅包括科学知识,还包括叙事性知识、缄默知识以及本土化知识等等。正如爱因斯坦在文集里说:“这个世界可以由音乐的音符组成,也可以由数学的公式组成。我们试图创造合理的世界图像,使我们在那里面就像感到在家里面一样,并且可以获得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不能达到的安定。”从微观角度看,在后现代知识观的视野下,人文课程应被纳进课程体系,人文知识作为一种“反思性知识”具有明显的“个体性”“隐喻性”和“多质性”,在现有知识氛围下,呼吁人文精神则有助于高校的受教育者完整人格的培育。课程内容的改革应该朝着加强知识的整合、平衡课程结构的方向发展。
2.3课程实施的变革
后现代知识观特别注重个人经验的赋予,后现代主义者认为应该把学生的这种独特的个人经验看作一种重要的课程资源,在课堂上鼓励学生大胆思考,表述自己的观点。在课程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应该努力探究用什么样的方式将学生的个人经验融合到无限的知识探索中。如果强调了知识的建构性和情境性,知识权威存在的合理性就应当受到质疑,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按照所谓的课程计划按部就班进行教学活动是不合理的,需要师生相互交流与协作,激发出思想的火花,使得整个课堂充满生机和活力。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不是知识灌输的强权者,而是学习活动的引导者,乐于面对学生提出的质疑,同时能与学生一起共同反思每个人的理解,以达到共识。这样教师享有“话语霸权”的局面得到彻底瓦解,形成的则是一种教学相长、师生共进共生的局面。这样和谐的师生关系在高校里尤为重要,有利于教者与学者更好地进行学术探讨。
2.4课程评价的变革
后现代知识观认为认识对象无论是作为一种事物、一种关系或一个问题都不是“独立的”“自主的”和“自在的”,它们与认识者的兴趣、利益、知识程度、价值观念等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根据后现代本体论上的平等原则,任何存在的东西都是真实的,没有什么东西比别的东西更为真实。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知识是有一定的“文化限域”、价值取向,而不是现代知识观所认为的“超文化”或者“价值中立”的,知识的多元性弥补了现代知识观所强调的客观的、单一的课程评价所带来的不足。在后现代主义者看来应该将课程评价看成是对学生的一种学习状况的反馈,这样的观念在高校的课程评价理念的形成过程尤为重要,在充溢科学研究氛围的高校,应该将课程评价看作是一个过程而不能作为某一过程的终结。
3结语
对于我国的高等教育发展而言,要想成功地进行课程改革,我们不可小觑知识观对课程改革的影响。知识观是课程改革的基础。正如课程设计的基础不能仅仅是哲学,只有对课程基础学科研究成果及课程关系全面了解基础上,才进行明智的课程决策。然而后现代知识观现在仍备受争议,但它对课程改革大致发展方向的指明作用不可忽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课程改革并不是仅仅受后现代知识观的控制,它不可能成为课程改革的全部,因而在高校课程改革的过程中也不可能仅仅凭借知识观建立一种课程体系。总之,课程改革应综合知识论、社会因素、学生发展规律等各种要素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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